經委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時間:2022-06-05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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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委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我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以下簡稱《責任制》)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及有關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委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委機關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和負責人。

第三條責任追究是指發生了重大問題,雖然領導干部本人沒有直接參與,也不是當事人,但負有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領導責任而予以追究。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責任追究。對不執行或不認真執行《責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職責、不落實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各項任務,而導致發生違法違紀問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和負責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對象應是違法違紀案件發生時段的領導干部和負責人,不受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工作變動、職務任免及離退休等因素的影響。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四、分清主觀原因與客觀原因、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組織處理

第七條對領導干部和責任人不認真執行《責任制》和《實施意見》的處理。

一、對上級部門和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認真貫徹,工作沒有計劃,責任分解不明確;對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視,不組織黨員、干部學習和宣傳黨風廉政政策法規的;對本單位、本部門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等項工作不重視,對執法執紀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的;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制訂防范措施,不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對所管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責任人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提出誡勉、限期整改,取消當年評選先進資格的處理。或視情節輕重責令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調整領導班子。

二、對職工群眾來信來訪不認真處理,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不認真對待,造成不良影響的;不重視、不支持案件查處工作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責令其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教育,視情節給予責任追究。

三、對責任分工的牽頭和配合工作不主動,延誤工作造成影響的,是情節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在直接分管和負責范圍內,資金管理使用上發生重大問題,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中紀委的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在直接分管和負責工作的范圍內,發生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形象的,或是發生其他惡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在直接管理范圍內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失察的;或不制止、不查處的;甚至支持、授意搞不正之風的,將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十一條嚴格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規定辦事,杜絕對配偶、子女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包庇、縱容,如有此情節,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降級、撤職處分直至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敷衍塞責、不抓不管,以致發生大案要案,或在本屆領導班子任期內,班子成員中有兩人以上或直接管轄范圍內有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黨政"一把手"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責任分工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選人用人失察的,按照《關于對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行為的處理規定》實施責任追究;對有明顯違法違紀行為或正在受到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人,仍加以提拔任用,應追究相關領導干部和相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四條在直接管轄范圍內,對應受到責任追究的直屬企事業單位和相關處室的領導班子和責任人不進行責任追究或追究不到位,且在限期未整改的,應追究該領導班子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和責任人不認真執行《責任制》規定及《實施意見》,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或者錯誤,受到組織處理仍拒不糾正的,給予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履行了職責,但因工作上的疏漏,其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仍出現問題的。

二、發現問題后及時報告,并能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或挽回損失,能有效阻止危害的發生、擴大的。

三、發生問題,態度端正,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對問題及錯誤有深刻的認識,并及時糾正,認真整改的。

五、在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處分:

一、認識問題不深刻,或者拒不整改的。

二、知情不舉,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或者阻撓案件查處,對存在的問題予以庇護的。

三、推卸、轉嫁責任的。

四、出現問題后,仍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影響、損失擴大的。

五、責任范圍內多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重大事故、惡性事件及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八條對委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由經委紀委向經委黨委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意見;對機關內處級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由機關紀委會同組織人事處向黨委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意見。同時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認定,分清責任,對涉及黨紀處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給予黨紀政紀處理的,由經委黨委做出決定,按有關規定辦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