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政府工作規定
時間:2022-06-19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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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明確鄉鎮黨委、政府的工作職能,充分發揮鄉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進步,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黨委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問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和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養、選拔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
(六)領導本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計劃生育工作。
二、政府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鄉鎮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鄉鎮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治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村鎮建設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益。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六)辦理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黨委與政府的關系
鄉鎮黨委是本鄉鎮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對本鄉鎮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等各方面實行全面領導。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的領導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都要提交鄉鎮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對鄉鎮黨委政府之間某些難以決定的問題由上級組織協調解決。
四、黨委組織原則
(一)鄉鎮黨委及其成員,必須遵守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基本原則,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鄉鎮黨委必須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的決定。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中央精神或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鄉鎮黨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同時可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鄉鎮黨委每年必須向縣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某些重要決定的情況要進行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應及時請示報告。
(二)鄉鎮黨委要保證下級組織能正常行使職權,支持下級組織積極主動、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鄉鎮黨委不要干預。
鄉鎮黨委在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通常情況下應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需要下級組織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下級組織通報。
(三)鄉鎮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黨委委員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個人的意見。黨委委員個人對集體作出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
黨委委員要有明確的分工。每個黨委委員對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負責,切實履行職責;對于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關心,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黨委決定重要問題,應充分醞釀討論,然后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五)黨委書記負責組織黨委會活動,協調黨委委員的工作。書記應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黨委委員的監督。
黨委委員應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督促。
黨委委員應自覺維護黨委內部的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督。
(六)黨委書記離崗時間較長,由上級組織確定一名副書記主持黨委工作。
(七)黨委委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八)黨委委員在本鄉鎮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委集體決定的精神。凡代表黨委發表得重要講話和重要文章,應經過黨委會討論。
五、政府組織原則
(一)鄉鎮人民政府對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實行鄉鎮長負責制。
(三)鄉鎮長主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副鄉鎮長協助鄉鎮長分管有關方面工作。副鄉鎮長之間要主動通氣,協商處理,意見不一致的,由鄉鎮長協調。
(四)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和重要決策,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分管副鄉鎮長應臨機處置,并及時向鄉鎮長報告。
(五)鄉鎮長召集并主持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負責簽署鄉鎮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鄉鎮長離崗時間較長,由鄉鎮長征求鄉鎮黨委意見后確定一名副鄉鎮長主持政府工作。
(六)副鄉鎮長要服從鄉鎮長的領導,積極做好分管工作;鄉鎮長要發揚民主作風,注意聽取多方意見,支持副鄉鎮長開展工作。
六、黨委會議議事和決策
(一)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黨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二)黨委會議的議題由書記確定,或由書記委托副書記確定。黨委會議的召開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一天前通知到各委員。
(三)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共青團鄉鎮團委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鄉鎮黨委會議。黨委會議主持人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有關人員列席黨委會議。
(四)黨委會議討論問題應議而有決。要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善于集中正確的意見和集體的智慧,果斷作出決策。
(五)黨委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六)黨委會議應有專人記錄,決定的事項根據需要可編發會議紀要。
(七)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的、以黨委名義上報或者下發的文件,由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
(八)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的,書記或副書記或黨委委員可臨機處置,并及時向黨委報告。
(九)黨委會議事范圍:
1、討論制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的方針政策、指示精神的措施。
2、討論制訂執行黨代會決議的措施。
3、討論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黨的自身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等方面經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4、討論決定黨員的發展、教育和管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新措施、新方法。
5、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有關干部的推薦、提名、調整和任免,以及對干部的教育、培養、監督等事項。
6、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討論確定干部職工年度考核等次,討論決定干部職工的推優、評優、獎勵和處罰。
7、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須提交黨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8、討論決定以鄉鎮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向所屬黨組織的通知、通報,以及以鄉鎮黨委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等事項。
9、須由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它事項。
七、書記辦公會議議事和決策
(一)書記辦公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書記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紀委書記列辦公會議。根據會議內容,由召集人確定有關領導列席。書記辦公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書記辦公會議不是一級決策機構,不得決定重大問題。
(二)書記辦公會議議事范圍:
1、醞釀需要提交黨委會決定的問題。
2、對黨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
3、交流日常工作情況。
八、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議事和決策
(一)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由鄉鎮長、副鄉鎮長、鄉鎮長助理參加,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一般應邀請黨委書記列席,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由鄉鎮長主持或委托一名副鄉鎮長主持,會議議題由主持人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二)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議事范圍:
1、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本鄉鎮黨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提出實施意見。
2、研究辦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辦的由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有關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3、討論決定鄉鎮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要問題。
4、討論決定經費支出和工程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較大經費支出和較大工程建設項目需報黨委會討論決定(其界限由各鄉鎮黨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討論決定所屬各部門、村(居)委會的重要請示事項。
6、其他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辦公會議審定的事項。
九、黨政聯席會議議事和決策
(一)黨政聯席會議由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人大正、副主席、鄉鎮長助理參加,會議由書記主持,書記外出,由鄉鎮長主持。黨政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范圍:
1、傳達上級組織有關重要文件、會議及指示精神。
2、通報本鄉鎮黨委政府某些重要決議和決定,研究落實具體措施。
3、交流上階段兩個文明建設情況,討論、布置下階段工作任務。
黨政聯席會議不得研究決定必須由黨委研究決定的事項,不得以黨政聯席會議代替黨委會。
十、有關說明
(一)本規定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上級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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