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制度
時間:2022-06-22 0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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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做好*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勵工作,鼓勵研究生教育工作者從事研究生教育創新研究與實踐,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與學術氛圍,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不斷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省省級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和《*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是指圍繞加強研究生“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創業精神和能力”的培養,提高研究生教育與學位授予質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規律、教育制度、教育評價方法、教育管理運行機制,在學科建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材教案、培養內容和培養方法、科研訓練、社會實踐、導師指導、學位論文標準、研究生培養方案與模式改革等方面的創新研究與實踐,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和實用性,對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并具有推廣價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
第三條*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創新研究與實踐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取得顯著成果的集體和個人。本省境內各研究生學位培養單位從事研究生教育的集體或教學、管理、研究的人員,均可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三個等級,2009年進行首次評選,以后每4年評審一次。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達到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創新研究與實踐,加強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提高培養質量方面取得較大突破,實現培養目標貢獻顯著的,可獲得*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創新研究與實踐方面邁出較大步伐,人才培養質量取得較大效果的,可獲得*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二等獎;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方面取得明顯效果的,可獲得*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三等獎。
第六條申請*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規律,對于培養高層次、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二)示范性強,具有廣泛的推廣意義;
(三)成果需具有2年以上(含2年)的教育實踐檢驗期。實踐檢驗的時間從正式實施(包括正式試行)教育方案的時間開始計算,不含研討、論證及制訂方案的時間。截止時間為推薦*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時間。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體)應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全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學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為人師表;具有連續3年以上從事研究生教育或從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經歷。
第七條申請*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廳推薦;
(二)兩個以上集體或者個人共同完成的教學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單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廳推薦;或第一完成單位牽頭,由3個以內主要完成單位聯合推薦申報;每項成果參與申報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過5人。
第八條推薦*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申報評審書》;
(二)反映教學成果的總結或相關論文、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的著作)及相關支撐材料(如《*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成果鑒定書》、《*省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項目結題報告書》等);
(三)為準備推薦參加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的評選,推薦*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的,須同時提交由省教育廳主持通過的《國家級教學成果獎鑒定書》;
(四)《*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申報匯總表》及相關電子文檔。
(五)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條*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勵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評審組織。評審工作由*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個評審組。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省教育廳臨時聘任。
(一)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先由評審組審議推薦,報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須在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參加的情況下進行評議,評審結果由評審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二等獎、三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獎的評審,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評審委員會將評審結果報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審核批準授獎成果名單,并發文公布表彰,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三)評審委員會在獲得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中,擇優推薦參加高等教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評選的成果,由教育廳審核確定上報名單,并按教育部的要求統一組織上報材料。
第十一條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被推薦為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參加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評審工作實行異議期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成果持有異議,須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教育廳提出。異議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單位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寫明聯系人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個人提出的異議,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并寫明本人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和電話。
不符合本款規定和要求的異議,一般不予受理。
省教育廳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密。
第十三條對于弄虛作假或者有剽竊行為的獲獎成果,由推薦單位負責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省教育廳可直接組織人員予以調查核實,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做出是否撤銷獎勵與收回證書、獎金及通報批評等有關決定,并責成有關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每屆*省研究生教育省級教學成果獎申報工作的具體事宜,由省教育廳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處發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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