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制度

時間:2022-06-30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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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制度

為促進我區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加大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充分調動全民創業積極性,根據江蘇省委、省政府蘇發*號《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市人民政府20*年第216號令《*市促進私營個體經濟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放寬企業創立條件和準入領域

(一)放寬準入領域。凡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領域、行業都應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我國政府承諾對外開放的投資領域和國有資本退出的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加快進入。

(二)放寬投資者投資創業的條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可以自主選擇經營的行業和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辦理前置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均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新辦各類企業。

(三)降低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注入。新設立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金可在三年內到期。注冊資本金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資金有困難時,其注冊資本在首期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10%(最低不少于3萬元)前提下,可以在三年內分期到位。

(四)允許智力成果作為注冊資本。組建多元投資主體企業時,有轉化潛能的智力成果(專利發明權、技術成果、版權、專有技術等),經專門機構評估認定可視作物化資本。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其占注冊資本比例可由投資各方協商約定。

(五)放寬企業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從事軟件開發、設計、翻譯等不影響周圍環境和居民生活的企業,其申請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權的住宅,經社區管理機構或業主委員會同意,不受物業使用功能的限制,作為企業住所(辦公場所)予以登記。企業住所與生產場所分離的,若在同一登記機關可實施住所和生產場所同時申請登記。

個體工商戶經批準的臨時商業用房可視為有效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進行工商登記時,租房協議可作為有效合法經營場所使用憑證。

鼓勵個體工商戶創辦私營企業。對個體工商戶新轉成的私營企業,在2年過渡期內,可繼續實行稅收定額征收辦法。

對合法經營的農村無固定資產的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六)放寬企業名稱限制。允許企業名稱中體現行業種類和有明確含義的新行業特點。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且使用、獨創字號的企業,其名稱中可不反映行業特征。

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的可使用原名稱、字號、企業聯用名稱。改制為公司制企業的,企業可選擇變更登記程序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改制企業經營范圍內屬于法律、法規限制的項目,原申批文書在有效期內的,可直接變更登記,不再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七)放寬與外商合資合作條件。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投資額在注冊資本25%以下(不含25%)的,經區外資部門審核,可按內資企業設立登記。

(八)積極鼓勵和優先扶持本地下列人員創辦各類企業。

1、下崗失業人員;

2、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富余人員和分流人員;

3、農村富余人員和從土地轉移出來的人員;

4、農村實行“雙帶工程”的帶頭人;

5、部隊復員和轉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6、大專院校畢業自謀職業的人員;

7、脫離原企業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對以上人員申辦企業過程中,工商等部門要積極組織多方位指導服務。區有關職能部門在創業資金扶持、融資擔保方面優先考慮,核發籌辦期營業執照企業享受新辦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創辦民營企業,或到民營企業就業的,給予合理補償。工齡達到20年的,經批準可按正常退休待遇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對新辦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同時交納社會保險金,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

(九)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相關條例規定,區財政局每年在預算中按排一定數量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撥款貼息等方式,用于支持規模型、科技型、外向型、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型、農產品加工型民營企業發展。扶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立、民營經濟集聚發展、自主創業、技術創新、人才培訓,以及用于國家、省、市有關扶持資金的配套和獎勵先進等。

(十)凡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定條件的民營工業企業,都可以申報國家、省、市的重點技改攻關項目、重點技術創新項目、重大科技公關項目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等,可享有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同等政策待遇。

(十一)民營工業企業技術創新,開發高新技術產品,民營工業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聯合創辦企業科研機構或成立技術中心。凡國家級、省級新產品自鑒定通過之日起,兩年內應繳納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經報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按照50%對企業實施獎勵(獎勵資金按現行分稅制體制分級負擔),用于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資金。

(十二)民營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和對其收取的各項規費,與其它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對生產性重大項目,極積爭取調劑安排用地指標。民營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折價入股。

凡允許協議出讓的民營企業用地,出讓金可以按照協議出讓最低標準執行;也可以采用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逐年繳納租金。

民營企業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作為企業資產出資,可以依法轉讓。采礦權價款可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繳納。

對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民營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三)鼓勵民營資本投資新辦工業項目,經區政府批準,新辦實際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應交納的區權范圍內的規費減半收取;投產后兩年內上繳的增值稅和所得稅,區內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實行獎勵(獎勵資金按現行分稅制體制分級負擔),實際投資每減少1000萬元,獎勵標準分別下降10%(但實際投資不得低于1000萬元)。

(十四)鼓勵民營工業企業提高產品科技含量,發展高科技企業,凡民營工業企業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的給予10萬元獎勵、市級的給予5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經復驗后重新獲得同級稱號的不再獎勵)。

(十五)扶持民營企業開發、培育、發展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加快實施“質量興區”的步伐。凡獲得國家級名牌、國家馳名商標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市級名牌產品、市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凡獲得“服務質量獎”、“管理質量獎”,各給予2萬元的獎勵(同一產品復驗后重新獲得同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認定的不再獎勵)。

(十六)鼓勵中小型民營工業企業快速發展,在扶持資金上給予傾斜。凡是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的成長型、科技型、農產品加工型以及改制企業,年度銷售收入、增加值、入庫稅收等主要指標比上年增長達50%以上,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一定的扶持,凡同時達到三項標準的企業,每年給予獎勵10萬元。

(十七)建立健全中小民營企業貸款擔保體系。鼓勵多型式、多渠道籌集資金,組建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企業資金貸款擔保機構,積極探索建立再擔保機制面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對科技型、成長型、創業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繼續做大以區政府出資為主,不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同是鼓勵各界人士、社會團體和各類企業投資創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

對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取得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業務收入,經有權部門審核確定,三年內可免征營業稅。

從20*年起,區財政每年安排適度資金,用于增加區政府建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注冊資本。

三、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

(十八)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加入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支持民營企業經營者在有權部門批準下,建立同業商會、行業協會等不同形式的民間組織,有關社會團體和行業組織不得利用入會強制收取費用。

(十九)建立重點民營企業掛牌保護制度。對于納稅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且守法經營的民營企業,每年評定一次,由政府投牌保護。對于授牌的企業,除司法機關執行緊急任務外,其他部門對其進行生產、經營的檢查應當從簡,并實行扎口管理,防止頻繁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十)區有關部門應當簡化辦事程序,在規定的時效內給予辦理和明確答復。區政府的統一服務窗口為區行政服務中心。各鎮(街道)企業服務中心要積極主動為屬地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

(二十一)政府每年根據民營企業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依據企業技術進步、經營資產、營業收入、外向度、利稅等指標,確定全區規模型、科技型、外向型、效益型、成長型等優秀企業,享受政府給予的優惠政策和獎勵,并在相關媒體、網站給予宣傳、激勵。

四、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領導

(二十二)成立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小組,由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負責,區機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研究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落實區政府優惠政策。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中小企業局。

(二十三)設立江寧區民營經濟投訴督查中心,負責監督民營經濟加快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受理投訴舉報并督促有關部門處理。投訴督查中心設在區監察局。

五、本《辦法》由江寧區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六、如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上級新的政策規定出臺,本《辦法》規定將作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七、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