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行政許可制度
時間:2022-07-04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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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行政行為,推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受理、辦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事項申請,實行窗口服務的辦法。
本機關辦公大樓一樓門廳設立“行政許可受理辦理引導公示欄”,示明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處房間位置,辦理、受理人姓名、電話,監督人姓名、電話。在每個工作日內由受理人全程接待行政許可申請人申請和咨詢。
第三條受理、辦理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由擔負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處指派專人值守,負責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辦理工作。
工作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技能,熟悉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熟練運用行政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培訓合格后,掛牌上崗。
第四條實施行政許可實行公示生效的原則。
未經公示的事項和內容,一律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和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五條行政許可受理、辦理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接受監督,簡化許可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條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申請材料并完成行政許可管理系統信息錄入;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決定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告知補正有關材料;
(三)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及時轉入辦理程序;
(四)負責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結論和相關證書、材料;
(五)需要同行政許可申請人聯系的其他事項;
(六)對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材料實施分檔管理。
第八條受理條件:
(一)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并符合該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形式和內容的要求。
(二)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的材料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
第九條行政許可受理工作人員按照受理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許可事項作出受理決定,并建立受理檔案。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場制作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書交給申請人,并在當日將許可決定和全部材料歸檔。
第十條對于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依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或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全部理由以及法律救濟途徑,出具《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在更正的地方加戳說明,更正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邯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行政許可申報材料補正通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工作人員因為申請事項復雜無法確定是否受理時,應當即時研究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補正材料的決定。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申請不得拒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得受理。
第十三條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和證件,應當制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時應根據情況查驗申請人的受理通知書、單位介紹信、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證明及相關交費證明;如受理通知書遺失,必須由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應當在完成送達程序后,將準予許可的決定內容予以公示。
第十五條下列內容應當在本行政許可事項公示處公示: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格式和示范文本;
(三)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四)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第十六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行政許可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主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工作人員應對延長期限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十日內將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申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九條本制度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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