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業(yè)局信訪復查工作制度
時間:2022-07-17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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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縣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事項復查工作,結合我局信訪事項辦理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負責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的復查工作。
2、信訪事項的復查堅持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人是對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不服的信訪人。
4、申請復查的內容,不得超出原處理意見的范圍。復查申請?zhí)岢鲂碌男旁L事項的不予受理。
5、信訪事項的復查申請應當在收到該信訪事項的書面處理意見之日起30日內書面提出。
6、信訪復查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復查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材料和依據(jù)。同時,填寫《信訪事項復查申請表》,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申請時間、申請事項以及具體的復查要求。
7、信訪復查申請人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程序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復核,該信訪事項程序終結,進行越級、重復信訪的,本機關不予受理。
8、接受復查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審核信訪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和證件,并進行登記。對材料、證件不齊全,申請理由和事實不清楚的要求其在限定的時間內補正。并在1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9、本行政機關復查工作人員由分管信訪工作領導和局屬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
10、本行政機關承辦和協(xié)辦由縣人民政府委托復查的信訪事項。
11、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復查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12、復查人員應當就復查事項聽取申請人陳述和原處理機關的意見,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復查報告。
13、由本行政機關受理的復查事項,復查意見書經(jīng)主要領導審定后以本機關名義出具,并載明復查事項、結論及依據(jù)等。復查意見書應當告知申請人如對復查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
14、復查意見書可以采用直接送*、郵寄送*或留置送*等方式送*復查申請人。并抄送本級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15、信訪人對已終結的信訪事項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本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做好教育疏導工作。
16、本制度自20*年*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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