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業(yè)局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時間:2022-07-17 0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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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縣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特制定*縣農(nóng)業(yè)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為依據(jù)。
第六條本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guī)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nèi)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信息。
第七條本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chǎn)生單位、股(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業(yè)務分管領導提出審查意見;
(三)機關保密審查工作小組審查批準。
第八條本機關聯(lián)合其他單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本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單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本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yè)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第七條本機關在政府信息產(chǎn)生、審簽的同時,要在公文審簽單上明確標注“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二條本機關保密審查小組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nèi)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zhì)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chǎn)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jù)和理由。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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