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局安全生產監督辦法
時間:2022-07-18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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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的廉政監督,確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廉潔從政,有效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廉潔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政監督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第三條執法廉政監督遵循執法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紀要追究的原則,堅持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組織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立足關口前移、超前防范,重點強化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把廉政監督始終貫穿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的各個環節中,防止和杜絕腐敗現象的發生。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組織、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執法廉政監督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堅持監管監察執法與廉政監督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局領導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對分管科室、隊以及有關人員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在執法活動中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章廉政監督的組織和責任
第六條建立嚴密的廉政監督組織體系和責任體系。局紀檢組成立專門的執法廉政監督組,由紀檢組長任組長。負責全局安全生產行政審批、執法工作的廉政監督。
第七條局各科室、隊成立由科長(主任)、隊長任組長的廉政監督小組,負責本科室、隊有關行政執法和業務工作的廉政監督。局直屬事業單位成立由黨支部書記任組長的廉政監督小組,負責本單位有關招投標、資產管理、物資采購等業務工作的廉政監督。
第八條現場執法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并明確一人為廉政監督員。執法活動中,除應向被檢查單位陳述執法內容的同時,還應講明廉政要求和工作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國家安監總局“九條紀律”、省局“十二條禁令”和市局“十不準”等有關規定。
第三章廉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九條執法廉政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現場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國家總局“九條紀律”、省局“十二條禁令”和市局“十不準”,以及執行廉政反饋卡的情況;
(二)現場執法人員的執法程序、過程是否符合規范,以及有關現場處理和行政處罰的情況;
(三)在建設項目“三同時”安全審查、竣工驗收和安全許可現場核查時工作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四)在受理、審查、辦理安全許可證時,有關行政審批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六)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的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局直屬非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的事業單位主要是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在業務招投標、資產管理、物資采購等方面遵守廉政從政規定的情況。
第四章廉政監督的主要方法
第十一條現場執法嚴格執行《廉政監督反饋卡》制度和廉政監督員制度。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時,必須首先向被檢查對象宣讀廉政承諾書,執法檢查結束后由被檢查對象負責人在《廉政監督反饋卡》上填寫反饋意見。定期由執法活動的廉政監督員在有關會議上匯報執法廉政監督情況。
第十二條實行安全許可和有關生產、經營、銷售許可等行政審批項目《廉政監督跟蹤反饋卡》制度,對受理、審查、批準等環節實行跟蹤監督,最后由被審批對象負責人填寫反饋卡,紀檢組備案。
第十三條科室、隊廉政監督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執法對象了解執法情況,對執法過程進行回訪,發現執法人員有執法不到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要嚴格追究。局直屬單位的廉政監督小組應在有關業務工作的重要環節加強監督,定期了解有關工作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向局廉政監督組匯報。
第十四條局廉政監督組以不定期方式組織行政審批、執法檢查對象以召開座談會、專項測評、問卷調查、個別談話、明察暗訪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有關科室、隊的行政審批、現場執法情況,檢查執法人員遵守廉潔從政規定的情況。
第十五條實行黨組成員廉政監督檢查制度。黨組成員每半年對分管范圍內的科室、隊、局直屬單位進行一次廉政工作檢查,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推進依法行政。局黨組成員每月到政務大廳現場辦公、監督檢查行政審批工作2次。
第十六條實行行政審批事項月報制度。政務大廳每月5日前將上月受理、辦理情況書面報局廉政監督組。局廉政監督組根據需要進行審批事項卷宗審查。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和執法檢查等有關制度的制定必須有廉政監督組成員參加,保證廉政監督措施貫穿到各項行政審批和執法檢查的各個環節。
第十八條實行內外部監督相結合制度。從社會各界聘請廉政監督員,定期了解執法廉政工作情況,及時處理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重視信訪舉報工作,做到有報必接、有報必查。
第五章追究與查辦
第十九條廉政監督和信訪舉報中發現的問題由廉政監督組分類處理,根據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分別進行反饋、核查、追究、查辦和移送。
第二十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由廉政監督組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誡勉談話,提出改進要求,誡勉談話要做好書面記錄,并存入廉政檔案。
第二十一條對涉及違紀的問題,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有關組織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違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局紀檢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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