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局行政執法部門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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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行政執法部門規章制度

第一部分分解執法職權

一、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野生動物資源、濕地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等,擬定我市的地方性林業、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

2、擬定全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和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果品的生產管理。

4、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年森林采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管理與監督;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協調處理林權糾紛;監督和管理林木的采伐與更新、木材運輸、經營與加工,指導木材檢查站的規劃、申報和管理。

5、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市政府批準頒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負責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貴樹木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和申報。

6、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林木案件;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及隊伍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及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7、組織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全市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審批;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

8、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管理市級以上林業資金;籌集和管理市級林業基金,監督全市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組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國有林業資產。

9、制定全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制定全市林業人才教育和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

10、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引進國外智力、引進外資項目工作。

11、組織、指導、協調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12、負責*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和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森林火災信息。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領導崗位職責

根據市林業局行政執法工作的種類和性質,明確局長崗位職責如下:

(一)局長崗位

1、全面負責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工作,為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

2、率先垂范,帶頭依法行政,在全市林業系統營造遵守法律的氛圍;

3、堅持依法決策,建立和落實依法決策工作機制;

4、按照林業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需要由市林業局主要領導審批的重大林業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對市林業局作出的林業行政處罰,組織集體討論決定;

5、加強對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召集研究依法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主管市屬場圃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2、負責審定市屬場圃年度工作計劃;

3、參與組織制定市屬場圃長期發展規劃;

4、指導市屬場圃業務生產工作;

5、指導市屬場圃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場圃行政工作。

(三)主管造林綠化、林木種苗管理及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

4、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負責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

6、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7、承辦局長交辦的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和種苗管理的其他行政工作。

(四)主管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4、指導全市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資源和林政管理、森林植物檢疫、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管理、濕地保護管理行政工作。

(五)主管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管理等工作的副局長崗位

1、負責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計劃;

2、參與組織制定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長期發展規劃;

3、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

4、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

5、根據局長授權行使相應權力;

6、承辦局長交辦的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安全生產、果樹生產等行政工作。

三、執法機構職權及崗位責任

按照《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和“林業三定”方案的規定,市林業局行政許可事項16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處罰91項。資源和林政科、森林公安科、*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和*市森林植物檢疫中心站、*市林業站等內設機構或二級單位分別為上述權力行使的責任部門。

資源和林政科

資源和林政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林木采伐、木材運輸、木材經營加工、林權管理、征占用林地管理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臨時占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2)對木材經營加工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3)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4)對林種變更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5)對封山育林區內采石、采砂、取土開礦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6)對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

(7)木材運輸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8)林木采伐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二條。

(2)對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三條

(3)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4)對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5)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6)對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第四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7)對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8)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9)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10)對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權。

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11)對擅自將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改為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12)對出租、轉讓、抵押、拍賣或者作價出資森林資源資產未進行評估;對造成森林資源資產損毀、流失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13)對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罰權: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百分之八十五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務的。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14)對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林地內進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的,超過批準數量多占林地或者臨時使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15)對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過度修枝及移植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內的樹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16)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17)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對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對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對承運無木材運輸證木材的處罰權。

依據:《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18)對在林地內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在林地內建造墳墓;在封山育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防護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內放牧;在林地及其邊緣地帶燒荒、燒紙、吸煙、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活動;在樹下堆放或者焚燒作物秸稈、雜草等可燃物;亂砍、亂折樹木;在林地或者樹下堆放垃圾;其他危害林木的行為的處罰權。

依據:《*市林木保護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二)崗位職責

1、資源和林政科長崗位

負責科內全部工作,是本科行政執法的第一責任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一

(1)協助科長進行林權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林地管理;

(3)協助科長做好林政執法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林業執法的復議與應訴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林政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科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3、資源和林政科副科長崗位二

(1)協助科長進行各級森林公園管理、規劃、編制、評審、申報、審批;

(2)協助科長做好旅游收入統計報告;

(3)協助科長做好綠委辦的日常工作;

(4)協助科長做好執法培訓及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5)協助科長做好行政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

(6)協助科長做好科技管理工作;

(7)協助科長做好信訪、轉辦件、督辦件的督查;

(8)協助科長做好信息工作。

4、資源和林政科員崗位

(1)協助科長做好林木采伐更新、驗收、檔案管理;

(2)協助科長進行木材經營加工管理及林產工業管理;

(3)協助科長進行木材運輸及木材檢查站管理;

(4)協助科長進行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照管理;

(5)協助科長進行生態公益林及護林員的管理。

森林公安科

森林公安科為市林業局內設科室,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管理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

(2)林區生產性用火的管理權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五條

2、行政處罰權

(1)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違反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二)崗位職責

1、森林公安科科長崗位

(1)在市林業局和市公安局的領導下,主持市森林公安科全面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協調各類森林案件的立案查處工作;

(4)組織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組織協調偵破重特大案件;

(5)及時主持召開科務會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制定編制、擬定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

(6)負責市森林公安科各項公安業務管理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森林公安科副科長崗位

(1)在科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科長負責全市森林公安的業務工作;

(2)嚴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3)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武器裝備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森林公安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工作;

(5)負責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法制工作;

(6)分管負責全市林業派出所等級達標考核工作;

(7)依法履行職責和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市林業站

*市林業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木種苗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造林綠化、林木種苗年度工作計劃;參與組織制定全市造林綠化長期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種苗生產工作;指導全市造林綠化、種苗工作調研和業務培訓;組織召開全市種苗工作會議;負責區縣兩證發放指導工作;負責市直單位兩證發放工作;負責全市種苗半年報和年報統計工作;負責林木良種標簽發放工作;負責組織參加各類苗木交流會;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培育和管理;組織開展造林綠化、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驗及林木良種的審核和申報;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木本植物新品種、珍貴樹木的保護管理;組織指導苗圃、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開展綠化評比表彰工作。承辦局長交辦的其他種苗行政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2)對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2、行政處罰權

(1)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五十九條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

(二)未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條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

(二)從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在國內作商品種子銷售的;

(三)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一條

(4)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罰權:

(一)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二)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三)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五)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二條;

(5)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四條

(6)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五條

(7)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六條

(8)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六十七條

(二)崗位職責

1、*市林業站站長崗位

負責站內全面工作,是本站行政執法責任的第一人,對上述行政管理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負全面責任。

2、*市林業站副站長崗位

(1)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管理;

(2)協助站長進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管理;

(3)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執法工作;

(5)協助站長做好市政府法制辦及行政中心相關工作;

(6)協助站長做好林木種子行政案件的督查指導;

(7)協助站長做好依法行政的相關工作;

(8)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長期發展規劃;

(9)協助站長做好全市種苗生產指導工作;

(10)協助站長做好林木良種標簽發放使用工作;

(11)協助站長做好種苗統計工作;

(12)協助站長做好苗木交易會的參展工作;

(13)協助站長做好苗木調研工作。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

*市野生動植物保護站為市林業局下屬事業站,負責全市林業有害生物管理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預測預報、森林植物檢疫工作、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自然保護區和濕地管理、瀕危物種管理等工作。

(一)行政執法權

1、行政管理權

(1)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

(2)對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

(3)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4)對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管的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5)對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

(6)對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

(7)對科研、教學單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科學研究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9)對從國外或者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10)對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11)對引進種子、苗木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六條

(12)對生產、經營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十二條

(13)對采集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14)對出售、收購國家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15)對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條

(16)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管理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17)對在自然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和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