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水土保持工程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20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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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與規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建設管理規定,結合水土保持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實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程根據《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及區域水土保持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實施。近期以長江上中游、黃河中上游、東北黑土區、珠江上游南北盤江石灰巖地區為重點,同時,兼顧其他地區水土流失嚴重地區。
第四條水土保持工程參照建設項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條申請實施的項目必須以省級政府確認的水土保持規劃為指導,要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綜合措施,集中連片,規模治理。
第六條水土保持工程原則上以縣為單位,按項目區組織實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建設程序的有關要求審批。
淤地壩以小流域壩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相關流域機構審查后,由省級發改部門審批,批復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相關流域機構。
水土保持工程應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其中,淤地壩工程應按單壩開展初步設計,其中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壩的初步設計在審批前須先經相關流域機構審查。
初步設計審批后,工程方可開工建設。
第七條設區市級發改委和水利局根據年度計劃控制規模,聯合向省發改委和水利廳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由省級發改委和水利廳聯合編制省級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壩建議計劃同時抄送相關流域機構。
第八條報送年度項目建議計劃材料包括:
2、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淤地壩單壩初步設計審批文件;
3、省級有關部門對配套資金的承諾文件;
4、上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資金到位和中央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九條水利部匯總審核各省上報的年度項目建議計劃后,提出全國年度項目建議計劃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議計劃對年度任務進行綜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達項目建設投資計劃。
第十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同時,要制訂優惠政策,完善建設管理機制,引導與調動社會其它資金投入工程建設。
第十一條水土保持工程所需資金投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籌集。國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資金必須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滯留和挪用。
地方各級政府應落實工程建設配套資金,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組織受益區群眾投勞參與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嚴格計劃、財務制度,加強建設投資的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省級有關部門應定期對計劃執行、資金運轉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項目建設單位應自覺接受檢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西部地區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與退耕還林結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統籌協調,發揮生態建設的整體效益。
黃土高原地區淤地壩按小流域壩系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年度計劃,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工程建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責任主體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標投標制。
淤地壩工程中的骨干壩必須全面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條推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工程實施前,要把建設任務、中央投資規模、所需群眾投勞數量向項目區群眾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淤地壩建設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質量責任終身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行政、技術、施工責任人,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加強工程建設效益監測與檔案管理,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及時掌握工程建設進展與成效。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工程驗收分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年度驗收在項目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自驗的基礎上進行,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發改部門組織進行。自驗要對各項治理開發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并提出年度自驗報告。年度驗收對各項措施進行抽樣驗收,抽樣比例不少于20%;淤地壩、坡面水系、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完成后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在項目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自驗的基礎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水利部組織進行全面驗收。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報告等資料要及時報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運行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運行管護的監督檢查與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項目區要積極進行建設管理體制與機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運行的機制。
第二十四條淤地壩的防汛工作納入當地防汛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簽訂責任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目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項目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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