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7-27 0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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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健全完善人才交流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組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陜西省委托人事工作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員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暫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留學及因私出國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委托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在冊人員和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三條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接收下列人員的人事檔案:

(一)已死亡人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無需提供人事服務人員的檔案;

(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人員的檔案;

(三)逃亡、失蹤、出國不歸人員的檔案;

(四)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在職人員檔案;

(五)正在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人員的檔案;

(六)不按規定繳納檔案管理費人員的檔案;

(七)檔案材料嚴重失實或不齊全人員的檔案;

(八)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45周歲以上,在示范區未參加社會保險,或不能從外地將其已參加社會保險關系轉入的人員檔案。

第二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機構為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示范區和楊陵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是本轄區內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合法機構。其他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檔案或本人檔案。

第五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外地轉入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本人戶口或工作單位在楊陵區的,由楊陵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他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由示范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六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認真做好流動人員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社會保險代辦等社會化服務工作,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七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有效文書,辦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手續。轉遞檔案必須嚴密包封。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轉遞中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遞檔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發現轉入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應及時記錄并通知原單位補齊。主要檔案材料無法補齊或記載不符合規定的,及時辦理退檔手續,并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應通過機要傳送或派專人送取。對于個人攜帶檔案的,拒絕接收。對違反轉遞規定,造成檔案丟失或發生抽取、更換檔案材料等問題,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接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訂檔案委托管理合同書,明確保管期限、人事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必須憑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部門開具的檔案轉遞有效文書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為有效合法的轉檔手續。

第四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與利用

第十一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干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嚴防丟失檔案材料,嚴禁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二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所在工作單位的聯系,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及時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歷表、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任職審批表;

(二)大中專畢業生報到證及見習期滿轉正考核定級材料;

(三)工作期間的年度考核表;

(四)學歷教育、接受培訓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變更材料;

(五)婚姻狀況變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國(境)的記載材料;

(七)工資變更材料、社保關系、工資關系遷轉材料;

(八)獎懲材料;

(九)黨、團組織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十)其它按規定應收入人事檔案的材料。

對于收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認真審核鑒別,需要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接收的流動人員檔案材料中有缺項或涂改的,應予以說明,否則不予歸檔。

第十三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借閱制度。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對于不符合查、借閱條件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代為查閱后向查閱單位介紹有關情況。任何個人不得查閱、借閱本人及其親屬的人事檔案。查閱人事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嚴禁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五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四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要加強檔案管理硬件設施建設,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質檔案柜;要經常檢查庫房防火、防蛀、防資、防光、防高溫等安全設施。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明火。檔案庫房、閱檔室和辦公室要做到三室分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由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庫房。管檔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有一定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中共黨員。

第十五條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每年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人事檔案的安全。要不斷改進檔案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建立流動人員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完成檔案查閱和管理等工作,不斷提高檔案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二)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規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前款所列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