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公司勞動用工實施制度

時間:2022-09-18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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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原創:公司勞動用工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分公司(以下稱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及本地區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司簡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投資者、主要業務和生產規模即可)

第三條公司機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部門劃分、管理層次和主要管理人員即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司是指×××××公司(用人單位);員工是指×××××公司(用人單位)招用的所有人員。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辦法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七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八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十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招用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向有關部門備案。

公司嚴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應提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員工應如實正確填寫入《職工登記表》。

員工因隱瞞真實情況被錄用后,如果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導致本公司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員工應聘時必須提供本人真實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合法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公司拒絕招用無合法證件人員。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保證金、抵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暫住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十三條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提高員工的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四條公司培訓員工按規定簽訂培訓合同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培訓條款,培訓費用由公司負責支付。培訓費用票據清單由公司保存備查。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培訓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由此設定的違約金金額以實際培訓費用支出為上限。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或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支付培訓費用。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按比例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比如8、5、3)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六條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辦法,自員工錄用之日起*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四份,總公司、分公司、員工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式樣統一使用勞動保障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應當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并加蓋公司及總公司印章。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辦法,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約定試用期;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一條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規章辦法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四)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依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按規定支付員工醫療補助費。

公司未提前**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辦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七條除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對知悉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公司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可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超過*個月。在此期間,公司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員工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未提交辭職報告,或者應當提前30日辭職報告,而在提交辭職報告后未滿30日景離職的,屬于自動離職。員工自動離職的,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超過15天的,屬嚴重違反規章辦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員工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將按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追究員工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

對員工違約責任的設定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情形。

違約金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違約金的數額根據勞動合同、其他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數額確定。基于培訓協議所設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用總額。

損失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二)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員工與公司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日通知員工,并在**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

第三十二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在**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三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條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福利待遇。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公司實行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小時的標準工時辦法;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夏季:**

冬季:**

第三十六條員工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七條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員工經批準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未經批準擅自加班加點的,不予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十八條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為每周的星期*、星期*;

(二)休假日:新年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五一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第三十九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2天;

(三)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四)產假:正常分娩的,產后假不少于90天(含產前假15天);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15天;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產后假增加7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產后假增加15天;妊娠期不滿3個月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的,產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產后假50天;

(五)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給予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十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章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四十一條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辦法。

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第四十二條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當月工資于次月***日前支付。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涉及到工資統計計算困難需要延遲支付的,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制訂工資支付表,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支付表上簽名蓋章。員工委托他人領取的,受委托人應提交員工的委托書。工資支付表保存兩年,同時每月向員工提供一份其個人當月的工資清單。

第四十四條員工的工資不低于**(你市或縣)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條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工資÷21.75,小時工資=工資÷(21.75×8)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特別注明:21.75是指按照你公司月工作天數,請按實際情況填)

第四十六條按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日加點,支付工資的***%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安排加班,支付工資的***%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工資的***%的加班工資。

第四十七條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未經公司安排而員工自行加班的,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十八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非員工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于**(你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四十九條員工醫療期內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年者,為本人工資的**%;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第五十條員工醫療期內病傷假工資不低于**(你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第五十一條員工病傷假超過了規定的醫療期,停發病傷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

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工齡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

第五十二條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假期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事假期間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一)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二)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五)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理的經濟性制裁;

(六)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辦法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八)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九)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十四條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五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你所在的縣市)的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并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六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六條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七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辦法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十八條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五十九條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公司錄用未成年工的,按規定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向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六十條考勤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必須自己打卡(登記),不得委托他人打卡(登記)或代替他人打卡(登記);

(三)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登記)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證明)方能有效;

(四)因事、因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部門經理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簽。部門經理或主管無正當理由拒簽的,員工可以向公司分管經理反映。員工不得無故曠工;

(五)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特殊情況下,應提早用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七)一次遲到或早退***分鐘以上的,應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半天論處;

(六)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十二條辭職規定:

(一)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日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書面通知;部門經理或主管拒絕接收《辭職通知書》的,可向分管經理投訴,并直接向分管經理提交《辭職通知書》;

(二)部門經理或主管接收《辭職通知書》后,遞交公司經理或主管審批。辭職獲準后,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三)員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受到部門經理或主管故意刁難的,可向分管經理或總經理提出申訴。

第六十一條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穿著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辦法、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六)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七)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九)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公司的保密辦法,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二條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辦法。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六十三條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六十四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晉升、加薪或發獎金的獎勵:

(一)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辦法,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三)遇有災變,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四)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加薪和獎勵的標準另行規定。

第六十五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辦法。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經濟處罰、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六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給予經濟處罰***至***元:

(一)委托他人打卡(考勤登記)或代替他人打卡(考勤登記)的;

(二)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早退(每次**分鐘以上)累計**次的;

(三)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四)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五)擅帶外人到公司逗留的;

(六)攜帶危險物品入公司的;

(七)在禁煙區吸煙的;

(八)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公司的;

(九)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的,或者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記過*1*次,并給予經濟處罰***至***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累計被記過*10*次以上的,按嚴重違反規章辦法處理,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理取鬧,打架斗毆等不良或違法行為,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或損害公司聲譽的;

(三)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四)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等內部文件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行政機關執法檢查除外);

(五)在公司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或者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按嚴重違反規章辦法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元經濟處罰:

(一)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日的;曠工每天按***元的標準處罰。

(三)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四)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安排培訓,員工拒絕公司的安排,或者拒不參加培訓的;

(五)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公司依法調整工作崗位,員工拒絕調整工作崗位,拒不到新安排的崗位的;

(六)上班期間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禁止性規定的行為;

(七)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六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應屬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一)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二)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三)其他因員工過失或過錯導致公司經濟損失***元以上的。

第七十條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分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以實際經濟損失為限,員工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七十一條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并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一般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辦法對員工的經濟處罰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一般不超過本人工資的**%,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十二條對員工的處分和經濟處罰采用書面文件的形式作出,送達當事人,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三條對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工員犯錯誤之日起***個月內以書面文件形式作出,逾期不再予以處分。(最長不超過*個月)

第七十四條員工對公司處理決定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為:員工應書面向公司主管人事的部門申辯,對人事部門答復不服的,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辯,總經理辦公室作出的處理決定為本公司的最終決定。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規章辦法適用于本公司及下屬部門。

第七十六條本辦法所設置的關于警告、記過、經濟處罰等名詞,僅適用于本辦法所構建的范圍體系內,與其他法律法規的定義無關。

本辦法所規定的“警告”是指對于本規章辦法所構建的禁止性規定,員工因違反本規章辦法規定而給予的一種警戒性的告知方式;

本辦法所規定“記過”是指對于本規章辦法所構建的一種禁止性規定,員工因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的進行記錄,并給予相應處理的一種方式;

本辦法所規定“經濟處罰”是指對于本規章辦法所構建的禁止性規定,員工因違反本辦法禁止性規定而應當受到的一種經濟性制裁。

第七十七條員工認為公司制訂的規章辦法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的,就賠償發生爭議的,可申請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直接向***(你單位所在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七十八條本規章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