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工程資金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08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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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資金專款專用、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保證資金使用的合法性,根據市政府“三統一、兩分開”的投融資建設管理體制和《XX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指揮部)(以下簡稱業主)應建立健全工程資金監管的管理制度,監管承包人和銀行的工程資金監管協議執行情況;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進行評級工作。
第三條業主成立由資金組、計劃、財務、工程等部門聯合組成的工程資金監管小組,建立承包人工程資金使用臺帳,實時掌握承包人工程資金動態,特別是承包人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工程資金監管的對象是車站、區間、軌道等主體工程合同標以及有必要加強資金監管的其他合同標的承包人。
第五條工程資金監管范圍包括:業主撥付的各項工程資金;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自帶資金;與項目有關的銀行貸款等資金。
第六條業主對承包人工程資金監督管理的具體內容:(1)承包商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及外加工:控制的重點是材料設備確定用于本工程且已到現場,檢查的內容包括全部付款、部分付款、預付款和支付欠款等,承包人需提供采購租賃合同、發票、監理驗收證明等相關資料。(2)勞務分包款:承包人需提供經業主批準的分包合同、經監理簽認的勞務分包工程量清單。(3)總公司管理費及利潤、基金的提取支付:需提供總公司有關文件,銀行經辦人根據投標文件確定的管理費率、基金提取率及工程進度計量判定其是否合理,對其合理范圍內的部分,必須在保證工程建設資金需要的前提下報業主審核后方可支付。嚴格控制總公司超常規大額度從項目部提取資金(50萬元以上)。(4)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外大額資金使用:業主對“資金支付計劃表”外大額資金使用進行監管,嚴格控制現金提取額度,對超定額的或者偶然性項目開支,提交費用清單,判斷其合理性,無合理文件證明的,銀行拒絕大額現金支取。(5)往來款項:承包人建設期內應專款專用,杜絕資金外借。
第二章簽訂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
第七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在建設承包協議的基礎上,簽定“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附件一),作為施工合同的補充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的協議與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新開工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簽訂。
第八條工程資金管理協議書內容包括:(1)乙方(承包人)為完成項目施工成立的項目經理部在丙方(結算銀行)開設結算戶。(2)甲方(業主)的合同支付款按期、按計量匯入乙方在丙方開設的賬戶。(3)乙方必須將甲方所撥資金及自備流動資金等專項用于本項目建設。(4)甲方對乙方工程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以確保乙方的建設資金在工程建設期限內專款專用。(5)丙方受甲方委托協助對乙方在丙方開設的結算戶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提供信息并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銀行服務。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及時向乙方支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和保留金。(2)審查乙方提供的購貨合同、協議和發票是否真實,檢查其所購材料、設備是否用于本項目建設,檢查其對分包單位(所有分包單位必須符合公司關于合同分包的相關規定)支付的工程款是否真實,對乙方提出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附件二)向丙方作出是否有異議的支付指令,對本工程以外的購貨款項,有權拒絕簽署意見。(3)在發現乙方將本項目資金挪用、轉移,或者年終不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甲方有權暫停工程撥款,要求丙方協助暫停辦理乙方帳戶內的結算,有權采取相應違約責任追究措施,直至乙方改正為止。(4)抽查丙方對乙方的資金收支監督情況,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責任,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要求乙方另行開戶。(5)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6)對乙方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評級。(7)在乙、丙雙方由于資金使用等相關問題發生爭議時,甲方應負責協調、解決。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項目經理部成立后,乙方應盡快在丙方開設結算戶;在工程建設期間,除甲方同意外,不得再另行開設賬戶。(2)確保本項目資金專款專用,不發生挪用、轉移資金的現象;保證不通過權益轉讓、抵押、擔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結算戶的資金。(3)每月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并附有真實、合法的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隨計量一并上報甲方,由甲方簽署意見。(4)在辦理“資金支付計劃表”外的結算業務時,應及時將合同、協議和發票復印件送甲方備案。(5)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督促分包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執行省、市有關部門制訂的保護農民工權益的各項規定與措施。(6)在保證本合同項目工程建設所需資金的前提下,在工程計量達到合同價款的80%以上時,經甲方同意,可以向上級單位繳納管理費、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租賃費、職工保險、養老及醫療統籌基金、工會經費等款項,但須附上級單位出具的轉賬通知等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與責任是:(1)成立由分管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參加的項目工作小組,明確業務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絕“壓票”現象。(2)根據乙方的“資金支付計劃表”及甲方的意見,按規定辦理各項支付,嚴格監督乙方違規支付資金的行為。(3)辦理乙方日常備用金的支付。(4)對乙方資金使用中的異常行為及時通報甲方。(5)每月末編制乙方“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附件三),并于下月初報送甲方。(6)為甲、乙方提供便利化的銀行服務。
第三章工程資金監管流程
第十二條工程資金撥付及監管程序:(1)業主將各項工程款按時、足額撥付至承包人在指定的銀行帳戶內。(2)承包人定期編制“資金支付計劃表”一式三份(與每月財務支付月報一同上報),詳細列明業主對承包人資金管理范圍內的擬支付款項單位、內容、金額、時間,報業主審批。(3)業主根據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原則,對承包人資金管理內容規定對承包人上報的“資金支付計劃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簽署無異議的支付意見。(4)業主對承包人報送的“資金支付計劃表”所進行的審查應于5日內完畢,5日內無回復應向承包人說明原因,否則視同無異議。(5)業主對承包人“資金支付計劃表”簽署意見后,一份交承包人留存;一份由業主建立“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作為今后支付依據;一份交銀行。(6)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凡在“資金支付計劃表”范圍的支付正常辦理,超出“資金支付計劃表”的,應及時告知業主。業主應召集承包人詳細了解情況并審查進一步的資料,確定屬于正常支付的,簽署支付意見后通知銀行辦理結算,如判定為不合理支付,簽署否定意見,通知銀行暫停本次支付。(7)銀行根據承包人資金收付情況每月填制“資金支付實際情況表”報業主。(8)業主根據銀行編制的每月實際資金收付情況調整“承包人資金使用臺帳”。(9)業主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業主實行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評級制度,每季度對承包人資金使用信用等級進行評級,各項目承包人年度資金使用信用等級,作為承包人今后接受資金監管、工程投標的
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業主對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年度評定分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出現以下行為時業主判定承包人的資金信用季度評定為“不合格”:(1)不能履行承包合同及其附屬協議。(2)轉移、挪用大額工程資金(50萬元以上)。(3)隱瞞開戶、私自設帳逃避資金監管。(4)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農民工集體上訪。(5)債務糾紛導致法院凍結業主資金。(6)拒不執行資金監管,拒不提交“資金計劃表”、拒不執行“資金計劃表”。(7)有違紀、違法行為。(8)其他嚴重資金違規和嚴重違反資金監管“意見”的行為。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季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無以上“不合格”標準所述行為。經業主聯合認定,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優良”的標準為:一年中每季度評定均為“合格”,且承包人工程質量、進度和財務狀況良好。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不合格”的標準為:連續兩季度被評為“不合格”。承包人的資金使用信用年度評定判定為“合格”的標準為:全年每季度評定為“合格”或有一季度評定為“不合格”,但在警示后迅速整改。
第十五條承包人資金使用評級制度與其他獎懲制度相配套,年度評級“合格”以上的單位方有資格參與各項獎勵評比及我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投標。
第十六條承包人不得以支付工程款、上繳管理費等名義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承包人發生轉移、挪用、外借項目工程資金行為時,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10天)收回,逾期不收回的承包人應承擔轉移、挪用、外借資金額5%的違約責任賠償。
第十七條承包人發生拖欠民工工資,或者對分包單位監管不力導致民工工資無法按時兌現,造成集中上訪事件時,業主有權扣留承包人合同內資金,必要時可以直接支付。
第十八條銀行不得以開展工程資金監管為由對承包人的結算申請采取壓票、拖延支付時間等方式達到截留資金的目的,銀行還應根據監管協議要求對承包人的結算、融資等工作給予方便化、快捷化。經業主、承包人認定,結算銀行有截留資金、影響工程建設行為時,業主、承包人有權終止資金監管協議另行開戶。
第十九條業主、承包人、開戶銀行三方本著實事求是、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履行保密責任,不得將其他兩方的商業秘密透露給三方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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