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區垃圾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3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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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區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區環境衛生狀況,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城區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奔城鎮、奔城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城區垃圾實行有償收集、運輸和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及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區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條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城區內按國家規定設置果皮箱、垃圾站、轉運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設施。
第八條垃圾收集設施應保持完好、外觀清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或損害垃圾收集設施。
第九條城區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化管理。城市規劃區、居民小區和個體工商門店的生活垃圾統一袋裝投放,嚴禁散倒、亂潑臟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廢棄物(如廢舊家具等)不準堆放在道路兩側和其它公共場地,由居民住戶、工商業主、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干凈。
第十條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轉運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清運。
第十一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自行袋裝收集,放入自備垃圾箱內。各單位應取締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備垃圾收集箱,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攤點生活垃圾自行袋裝后,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集并轉運到環衛部門指定地點。
街道辦管理的小區,由街道辦負責小區內道路清掃保潔和袋裝垃圾的收集,由環衛部門負責垃圾的統一清運。
奔城鎮組織協調轄區內城中村衛生保潔,保潔人員將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會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時間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節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臨街居民住戶、工商業主要按照規定時間將垃圾投放到各自門店前,由環衛工人上門收集;旅館、飯店、小吃部、集貿市場、修理廠、果品批發站等產生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自行清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地點投放;城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應遵守規定的垃圾傾倒時間、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狀況良好。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必須遮蓋嚴密,沿途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處理場。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中轉、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在建設、鋪設或拆除、裝潢、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土方)、廢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十七條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各負其責、自行清運、定點傾倒、統一管理的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每立方米5元。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除收取處置消納費外,另收取清運費每噸15元。
第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在接到申請后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在收取垃圾處置費、處置保證金后,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拆遷部門方可辦理拆遷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如申請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案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方式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清掃費用從處置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九條承運單位或個人應在清運建筑垃圾前,持處置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運輸車輛的數量、車牌號,待批準后領取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禁止向道路、綠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邊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無證處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單位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必須按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運行。運輸時要封閉遮蓋,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單位必須對醫療垃圾進行消毒處理后,裝入專用容器運往指定的處理地點,不準將醫療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條醫療單位焚燒醫療垃圾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可,焚燒的醫療垃圾殘渣要運往垃圾處置場填埋。
第三十條含放射性物質的醫療垃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科研、教育、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必須單獨收運,自行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尸體必須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㈠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外,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㈡未按照城區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㈣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㈤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㈥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棄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棄物或者將醫療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㈠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㈡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㈢建筑垃圾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㈣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單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個人3000元以下罰款。
㈤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㈥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㈦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㈠處置證有效期滿未將垃圾清運處置完畢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處置證但未辦理準運證而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㈠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㈡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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