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紀檢監察信訪聽證制度

時間:2022-10-27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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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紀檢監察信訪聽證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群眾依法信訪的意識,有效解決疑難信訪問題,切實維護信訪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國務院《信訪條例》和《監察機關舉報工作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紀檢監察信訪聽證是紀檢監察機關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以聽證會的形式,公開聽取參加人陳述、申辯和質證,依據法律法規、黨紀政紀條規和有關政策,就有關問題公平、公正地做出相關結論,實現息訴息訪的活動。

第三條信訪聽證應遵循的原則: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依紀依法、有錯必糾原則;維護信訪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息訴息訪原則。

第二章信訪聽證范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均可實施信訪聽證:

(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經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后,上訪人不服,仍繼續信訪的;

(二)久拖不決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問題;

(三)有重大影響或典型警示教育意義的信訪問題;

(四)經黨委、紀委研究決定,需要采取信訪聽證的其它信訪事項。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的不適宜信訪聽證:

(一)反映的問題可能構成嚴重違紀,需要立案調查的;

(二)已經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

(三)涉及黨和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

(四)信訪人不愿暴露身份的。

第三章信訪聽證的組織及領導

第六條市紀委、監察局成立信訪聽證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指導信訪聽證工作。組長由分管信訪工作的副書記擔任,副組長由主管信訪工作的常委擔任,成員由信訪室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信訪室承擔。各縣(市、區)紀委也要成立相應機構。

第七條信訪聽證由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部門和單位或其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經同級信訪聽證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實施信訪聽證應征得信訪雙方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信訪聽證領導小組指定信訪聽證會承辦單位。承辦單位一般為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單位和部門,負責聽證會的具體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召集相關單位和人員開展工作,掌握信訪初查情況;對召開信訪聽證會作出全面安排;告之信訪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注意事項;督促聽證結果落實到位。

第九條信訪聽證主體:包括聽證主持人、調查人、信訪雙方當事人或信訪人委托的人、聽證員、記錄員及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旁聽的其它人員。信訪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及權限。

(一)主持人:由信訪聽證領導小組指定非本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擔任,具體組織實施信訪聽證會。職責是:按信訪聽證程序主持聽證會;維護信訪聽證秩序;妥善處理聽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調查人:承辦該信訪問題的調查組成員,確定1名主陳述人,負責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政策、法律法規、黨政紀條規等有關情況進行闡述、舉證和說明;

(三)信訪雙方當事人:對提出的信訪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信訪人數較多時,推舉3名以下代表在信訪人席位上就坐,其他信訪人可列席旁聽;

(四)聽證員:信訪聽證領導小組根據聽證需要,確定非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擔任,可根據信訪反映涉及的問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單位領導、專家、執紀執法部門人員、特邀監督員、群眾代表等擔任;

(五)記錄員:信訪聽證承辦單位或主持人確定專人負責整個信訪聽證會議的筆錄;

(六)旁聽人員:參加旁聽的人員,視情況在信訪事項涉及地的黨員、干部和群眾代表中確定。

第十條根據需要成立5—7人組成的信訪聽證合議小組,主持人為合議小組組長,成員從聽證員和旁聽人員中確定。主要任務是:熟悉信訪問題,掌握處理情況;認真聽取信訪雙方當事人及調查人對信訪問題的舉證、辯論情況;檢查并確認有關證據的真實、合法性;根據有關政策和黨紀政紀規定,形成合議結論。

第四章信訪聽證程序

第十一條信訪聽證的準備:

(一)對決定召開信訪聽證會的信訪案件,承辦單位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信訪雙方當事人送達《信訪聽證通知書》,告知信訪雙方當事人召開信訪聽證的時間、地點。同時確定聽證會成員。

(二)聽證合議小組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材料,了解情況,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聽證會質證、辯論的主要問題。

(三)聽證會開始前,記錄員應當查明調查人、信訪人、聽證員和其它應當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是否到齊,并向主持人報告。

(四)信訪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聽證有利害關系的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回避;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政策、法規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如實陳述信訪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信訪聽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主題,介紹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有關情況,告知信訪雙方當事人的有關信訪權利義務,并詢問信訪雙方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有提出申請回避的,主持人應審查其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不成立的給予駁回,記入筆錄;聽證人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及時對人員做出調整。

(三)主持人宣布以下聽證紀律: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隨意發言和提問,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像,不得隨意退場,中途退場按放棄聽證權處理;聽證參加人發言不得使用人身攻擊或侮辱性言論;聽證參加人不得大聲喧嘩,及其它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對違反聽證秩序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四)主持人宣布聽證調查開始,信訪人或委托人陳述提出的信訪事項并提出相關證據材料或證人;

(五)調查人就信訪問題的查證情況進行說明,提供相關證據或證人證言,提出適用政策、法規的依據以及處理意見;

(六)信訪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調查人就爭議的事實進行公開辯論、質證;

(七)辯論結束后,信訪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調查人暫時退場,由主持人召集信訪聽證合議小組成員進行評議,并聽取其它聽證人員意見,形成聽證結論。評議結論包括:對信訪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進行評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在處理意見上提出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八)聽證合議小組評議后,信訪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調查人入場,主持人宣布聽證結論。能當場宣布的當場宣布,不能當場宣布的,主持人宣布另定日期宣布聽證結論。

(九)信訪雙方當事人、調查人、聽證合議小組成員在《信訪聽證結論書》和聽證會筆錄上簽名確認,拒絕簽字的在聽證筆錄上注明。

第十三條信訪聽證工作結束后,由記錄員將聽證會材料(包括錄音、錄像、筆錄、攝像、調查組及信訪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整理,由承辦信訪聽證的部門或單位進行歸檔保管。

第十四條聽證主持人應當組織寫出聽證情況報告,報送信訪聽證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做出中止舉行聽證的決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需要重新鑒定、勘驗的;

(二)信訪雙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實,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的;

(三)出現其它應當中止聽證的情況。

中止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五章信訪聽證結論運用

第十六條信訪聽證結論作為該信訪問題處理的終結意見,由聽證承辦單位在15日內書面送達信訪人。

第十七條公開聽證后做出的聽證結論,信訪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而再次信訪申訴的,本級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機構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