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06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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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營口市旅游局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規范旅游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是指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條件,取得了營口市行政執法證,依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代表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市場、旅游經營者及旅游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執法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旅游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依法查處旅游違法案件;
(三)依法對違反旅游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罰;
(四)接受旅游投訴,做出處理決定;
(五)履行旅游法律法規及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潔,語言舉止文明規范,尊重管理相對人,履行相關的告知義務,堅持先教育后處罰的原則。
第五條執法人員應遵守營口市旅游局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文件及制度,自覺、主動接受市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的業務指導、監督、評議和考核。
第二章執法人員資格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熟悉旅游法律法規及規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旅游專業知識,具有一定政策水平;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沒有受過違法、違紀的處罰或處分,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稱職。
第七條執法人員經營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培訓、審核后,對符合條件者,由市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上報市政府法制部門,申領營口市行政執法證。沒有營口市行政執法證,不具有從事旅游行政執法工作的資格。
第八條執法人員取得的執法證,每年年檢一次,由市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辦理;未經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執法證無效。
第三章旅游行政執法檢查
第九條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檢查時,至少要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并主動出示營口市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執法人員不能勝任執法工作或調離原執法崗位或調出原執法部門的,由所在部門收回證件,并負責將證件繳送市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營口市行政執法正應妥善保管。證件遺失的,經持證人所在部門核實并登報聲明作廢后,由市旅游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到證件頒發機關申請補發。因執法人員個人原因丟失執法證超過兩次的,自最后一次丟失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補辦。
第十一條營口市行政執法證不得復制、涂改和轉借;
不得越權使用證件;
不得偽造、冒用證件;
不得利用證件進行違法活動,或者以權謀私。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情節輕重,由營口市旅游局做出以下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執法證三個月至一年;
(四)吊銷執法證。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被吊銷執法證的,不得在從事旅游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四條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取消執法資格,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執法人員廉政規定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遵守以下廉政規定:
(一)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二)不準收受禮金、禮品、信用卡和各種有價證券;
(三)不準索要、賒購和低價購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物品;
(四)不準在執法時購物、娛樂,或者在購物、娛樂時執法;
(五)不準在執法中提出與執法活動無關的要求;
(六)不準擅自變更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禁止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
(七)不準私自處理、留存涉案證物;
(八)不準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九)不準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刁難、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管理科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廉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告市旅游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對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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