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和廣場綠化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17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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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資源,營造優美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園、綠化廣場堅持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內公園、綠化廣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綠化廣場的管理工作。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投入建設。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園,捐資建設公園、綠化廣場。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總體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化廣場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占用的,應當按
照編制規劃的程序批準。經批準占用的,應當先補償、后占用。
第八條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公園、綠化廣場建設規劃,公開征求各方意見,編
制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綠化廣場規劃設計方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公園、綠化廣場的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布局合理、規模恰當、突出特色;
(二)綠化用地比例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三)配套設施完善,管網埋地敷設;
(四)具有生態、景觀效應。
第十條新建公園、綠化廣場,以及在公園、綠化廣場內的建設活動,必須按照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綠化廣場規
劃設計方案實施。
公園內新建的游樂設施,應當進行景觀、環境、技術、安全評估,新建纜車、索道以及其他大型游樂設施還應當舉行聽證。
符合要求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游樂設施安全檢測、評估。
第十一條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綠化廣場名錄、界
址。
公園、綠化廣場的界址,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申請,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規劃具體
劃定。界址劃定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林權證。
第十二條不得在公園內新設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
已有的住戶和與公園管理無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園建設詳細規劃,逐步遷出。
第十三條規劃、國土資源、公園、綠化廣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園周圍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實施
控制管理;劃定的保護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建設控制地帶內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其形式、高度、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綠化廣場整體景觀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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