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職工隊伍管理制度
時間:2022-11-23 05:07:00
導語:幼兒園教職工隊伍管理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關于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寧政辦發[2004]54號)中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隊伍的建設與管理,促進普教系統內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廣大教職工遵紀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政治業務素質的教職工隊伍,保證黨的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落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對加強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作出如下暫行規定:
一、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要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認真遵守國家教委(原)、全國教育工會頒發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見附件一)和《江蘇省中小學教師日常行為規范(試行)》(見附件二);認真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熱愛教育事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敬業愛生,明禮誠信,平等合作,勤學樂教,廉潔奉獻。
二、各類假期及待遇
(一)國內探親假
學校的教職工應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再另行安排探親假。
教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凡在規定標準內的費用,可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條件以市人事局寧人字(1998)166號文件為準。
(二)出國出境探親假
1、學校教職工中凡屬歸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或港澳臺眷屬、駐港澳地區工作人員家屬、駐外援外人員的配偶,在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報有關部門審批后,可享受探親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市人事局寧人字(1998)166號文件執行。
2、出國教師的配偶出境探親。出國教師任教為兩學年以上,如教師在任期期滿一學年、或滿兩學年后尚未回國休假的,其配偶經本單位批準后,可享受公費補貼出國探親一次,探親期限一般為3個月。如聘方在我國教師任期內向其提供回國休假旅費的,其配偶不得出國探親。出國教師任教期限為兩學年以內的和其他短期出國講學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國探親。出國教師所帶的教學輔助人員的配偶,不享受出國探親待遇。
3、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出境探親。公派出國研究生,出國前確定的留學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國外學習期限達一年以上的,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單位申請出國探親假。假期一般為三個月,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前三個月國內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薪留職;從第七個月起,是否保留公職,由其所在單位視情況而定。出國探親的一切費用自理。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配偶出國探親,按因私出國出境處理。
(三)婚假
凡本單位正式教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履行法定結婚手續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可享受婚假。
教職工結婚時雙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為3天;雙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齡并依法登記結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福利待遇全額發給。外出的路費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產假)
凡單位正式教職工(女性),符合國家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生育期間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如果是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個孩子)且產后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女方可享受產假120天(含法定產假90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3、女教職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30天的產假;三至七個月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4、女教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
5、根據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教人(1992)8號文件精神,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時間可以順延,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執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在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2、女教職工休60天產前假,工資按不低于本人月標準工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的80%發給。
3、工作人員因上環、結扎或上環、結扎又懷孕作人流、引產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敗后作人流、引產的,憑醫療單位證明享受相應的假期,假期內工資照發。
(五)病假
1、教職工因病離崗治療和休養,必須提交指定醫院(急診除外)的診斷證明、病假條和本人病歷,經所在單位組織批準。
2、病假期間的待遇及有關規定
(1)教職工病愈,需要恢復工作的,需經醫生證明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并要安排三個月的試工期。如患病并未痊愈,試工期間病又復發又請病假的,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按規定減發工資。試工期間因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
(2)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按勞人薪(1985)19號文規定,一年內實際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計算工作年限,也不能作為計發教(護)齡津貼的工作年限。
3、病假期間的工資
(1)教職工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及我省地方性補償工資全額發放。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資及我省地方性補償工資全額發放。
(3)病假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其中,教職工曾獲得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全額發放;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間的工資全額發放。病假滿一年、領取病假工資的教師,從第十三個月起,暫時停放教齡津貼。
(4)工資計發基數: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職崗津貼(含中小學教師的教齡津貼、護士的護齡津貼)。在病假期間,教職工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活工資)按低于以上規定的比例數計發,具體發放時,由所在單位在規定比例內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分配方案。
(5)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病假工資,以試用期、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的工資標準及職崗津貼為基數,分別按以上規定執行。病假期間不計算見習期(含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
(6)經醫生證明,因病需要半工半休的教職工,一般不宜采取扣發工資的辦法。
(7)教職工病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六)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享受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工作人員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需要教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七)因私事出國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因私事出國出境假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探親假以外,因私事申請短期出國出境的假期。
1、教職工確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國出境的,應由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假期由所在單位按事假并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審批。去港澳的,不得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必須按期返回。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如因故確需續假的,應在批準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2、教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規定的假期內的工資待遇按所在單位處理事假的規定辦理。旅費、境外醫藥費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職工因私事出國出境,假期(包括續假)超過規定假期半年以內的,予以停薪留職;超過規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職工應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和本職任務,尤其要保證上課時間。確有特殊情況教職工需要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事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書面批準,否則,將作曠工處理。
2、請假手續:請假者須事先提交請假報告,經所在單位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安排好課務和工作后方可離崗。假期屆滿,必須按時返回崗位并銷假。確需延長請假時間,應在原請假期限內申請續假,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延長事假假期。
3、事假批準權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5天。市屬學校(單位)的中層干部和教職工,由學校(單位)批準;學校(單位)正、副職領導,請假2天以內的,由學校(單位)研究批準,其中正職領導報市教育局備案;學校(單位)正、副職領導請假3天以上的,由學校簽署意見報市局批準。
區(縣)屬學校教職工事假的批準權限,由區(縣)教育局確定。
4、事假期間待遇
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教職工所在學校(單位)按內部管理及內部分配制度的規定處理。
三、明確政策,嚴肅紀律,完善獎懲辦法
1、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教職工與用人單位應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合同的簽訂、終止、解除以及對不愿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的教職工的處理,均按寧教人(2001)1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2、中小學教師流動(調動或辭職),必須經所在學校同意,并由學校簽發解除合同或終止合同證明書,報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程序辦理手續,不得擅自離職。對拒不返回和拒不補辦手續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后被其它單位錄用,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算起。對離開原單位時未按規定辦理流動手續的,經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內不予辦理流動手續。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出國留學人員的管理。公派留學人員應按照計劃努力學習,按期回國服務。需要延期者,應提前提出申請,報原派出單位審批。凡是由原單位發放工資的,其在批準的國外延長學習期間的國內工資照發。未經批準逾期不歸的,一年內停薪留職,一年后是否保留公職,視不同情況由派出單位決定。在職人員獲準自費出國留學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一年。
4、中小學教職工不實行停薪留職(除出國留學按有關文件執行外)。對占用學校編制的各類“在編不在崗”人員,未在單位規定期限返回或拒不回單位的,以及回單位后不服從安排的,要限期與學校脫離關系,或限期辦理辭職、調動手續,或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作辭退處理。
5、中小學、幼兒園的教職工原則上實行坐班制(個別因年老體弱等原因經學校批準的可以例外)。
各學校在將教職工出勤情況同內部分配掛鉤的同時,還要將出勤情況同評優、考核結合起來。對出滿勤、且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績效優良的教職工,學校可給予獎勵。
對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或按規定進行處理。
對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對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無故超假的,學校應督促本人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本人堅持不回工作崗位,從超假之日起即酌情扣發工資;超過三個月即按自動離職處理。對于擅自離職的,離職后即停發工資,如在離職后一個月內,本人承認錯誤返回原單位,可繼續工作,但應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適當的處分;超過一個月的即作自動離職處理。
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在外代(兼)課或從事其他工作的,一經發現,即取消批準的病事假,令其返回工作崗位。本人不返回工作崗位的,按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處理。
四、本規定適用于職業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 上一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
- 下一篇:行政主體再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