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名人檔案收集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2 0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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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著名人物檔案史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為*積累歷史、文化史料,維護和反映*歷史文化名城面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市人民政府《關于征集檔案資料的通告》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名人,是指歷代*籍或雖非*籍但在*境內長期活動過的政界、軍界、農工商界、科技界、文教體育界等領域具有重要影響的領導者(官員)、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及其他重要人物。
本辦法所稱的*,其地域范圍以具體名人出生時的建置區域為準。
本辦法將名人分為歷史名人和當代名人,凡新中國成立后健在的著名人士歸為當代名人。
當代名人的具體范圍是:
(一)政界:擔任過地、省轄市以上主要職務的黨政領導者及其他著名政治家、社會活動家;
(二)軍界:師級及相當師級以上,有一定影響及名望的、在軍事領域有一定貢獻的軍事活動家、軍事科學家;
(三)農工商界:具有重要影響和一定名望的、對發展地方農工商業有突出貢獻的農業生產者、企業家、實業家和經營管理者;
(四)科技界:在科技領域(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中有突出成就或獲國家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專家、學者;
(五)文教衛生界:有一定知名度、有較深造詣、有突出貢獻或獲國家省、部級以上榮譽的作家、電影電視藝術家、導演、舞蹈家、演員、書法家、美術家、音樂家、演奏家等從事藝術活動的人士,及教師、醫生、藥學家、醫學家等;
(六)體育界:有突出貢獻和一定知名度或獲國家、部級以上榮譽的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
(七)宗教界:知名人士;
(八)享受國家政府特殊津貼的、獲得國家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從事某項活動獲國家級以上獎勵的人士。
(九)著名的社會活動家、在社會上有很大名望的著名民間藝(匠)人;
(十)其他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名人檔案的人士。
歷史名人參照上述范圍確定。
第三條我市著名人士,具體由*市檔案館負責確定。
第四條*市檔案館負責全市名人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全市各單位及全體市民有提供史料和線索的義務。*市檔案館將聘請一批熱心人士為名人檔案征集顧問和義務征集員。
第五條名人檔案收集的內容
(一)反映名人主要經歷及其主要活動的生平材料,如自傳、年表、傳記、回憶錄、口述材料等;
(二)反映名人活動的材料,如文章、報告、演講稿、日記、題詞、考察記錄、視察材料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手稿、專業成果、書畫作品等;
(四)名人所獲得的各類證書、聘書、獎狀(章)等;
(五)與名人有關的譜牒、信函、書卷、策論、碑刻(拓)、墓志銘等;
(六)名人收藏的、且與其本人相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價值珍貴的收藏材料;
(七)社會對名人的研究評價回憶材料,如評論(回憶、紀念)文章、文學、戲劇、電影作品等;
(八)反映名人活動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畫像)、磁盤、光盤等各類載體形式的檔案材料;
(九)反映名人生活、愛好的材料;(十)其他需收入名人檔案的材料。
第六條名人檔案的收集形式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收集、征集;
(二)有關單位按規定向市檔案館移交;
(三)檔案所有者向市檔案館捐贈、寄存、出售;
(四)對其他檔案館及圖書館、博物館等部門保管的涉及名人的檔案、史料進行復制或交換目錄;
(五)對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檔案進行征集、購買、復制或交換。
第七條名人檔案的移交及有關獎勵
(一)市檔案館接收名人檔案,要與移交人辦理檔案交接手續;
(二)凡向市檔案館捐贈名人檔案的,由市檔案館向捐贈人頒發館藏證書,并適當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三)名人檔案所有者寄存、出售名人檔案,市檔案館要與寄存、出售人簽訂協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市檔案館對收集到的名人檔案進行鑒定、整理和編目,以確保名人檔案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管理,并設專庫(特藏室)集中保存全市名人檔案。
第九條市檔案館根據《保密法》嚴格劃定名人檔案保密控制和對外開放范圍。
第十條個人捐獻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如本人或親屬有明確要求,檔案館應對其中需保密的部分進行保密控制。
第十一條名人檔案的利用服務
檔案館按照檔案法律規定,開展名人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積極為專家學者從事學術研究、文化藝術界創作、有關部門開展名人研究與歷史研究、舉辦展覽、進行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等活動提供名人檔案利用服務,充分發揮名人檔案的作用。
屬有關單位及本人或親屬捐贈或寄存的名人檔案,市檔案館對當事人利用相關檔案,提供優先和免費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檔案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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