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實施制度
時間:2022-12-14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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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切實解決我市城鎮社會從業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根據江政發[2000]160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社會從業人員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類社會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個體勞動者、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
三、繳費基數、比例及辦法
1.繳費基數:從業人員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基數。
2.繳費比例: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繳費基數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從業人員是個體經濟組織雇工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編外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或個體業主負責繳納7%、個人負責繳納2%;其他從業人員按9%由個人負責繳納醫療保險費。
3.已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從業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時由個人按參保之月實際年齡計算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從業人員參保后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繳納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補助費。具體標準為:(男)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5周歲年齡差額;(女)本市上年年職工平均工資×(80-2×實際繳費年限)%×7%×至70周歲年齡差額;實際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計算。
4.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均必須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繳納大病醫療救助金,繳納標準為:35周歲以下每月5元,36~45周歲每月6元,46周歲以上及退休人員每月7元。
5.社會從業人員原則上每年1月初和7月初分兩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金。
6.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勞動保障事務機構辦理。
四、醫療保險待遇
1.社會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后,其個人帳戶的劃入比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圍及支付標準,統一執行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2.社會從業人員參保后,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可以刷卡結算,也可以由個人先行墊付,憑發票及有關附件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患病需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憑醫院開具的住院通知單、醫保病歷、醫保手冊和醫保IC卡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住院介紹信,出院時由參保人員支付按規定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其余部分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門診特殊病種、異地就醫和市內、市外轉診等,均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3.社會從業人員(不含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從參保之月起即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救助待遇。
4.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救助,可以在領取失業金期滿或一次性領取失業金后30日內,憑有關證件和材料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
5.本辦法實施前失業人員,須于2003年5月1日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從參保之月起享受個人帳戶待遇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待遇。如失業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今后參保時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處理,即從參保之日起可以享受個人帳戶待遇,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待遇。
6.參加醫療保險的社會從業人員不得無故中斷繳費,若有中斷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統籌基金及大病醫療救助待遇,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今后續保時,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及滯納金。
7.社會從業人員中斷繳費的時限不得超過2年。重新繳納醫療保險費時視同首次參保,按一般社會從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不再補繳。
五、女職工生育期間醫療費用、職工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仍按規定從原渠道支付。參保人員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醫療費用,如涉及民事賠償問題,按事故處理部門認定的責任大小、參保人員獲得的醫療費用賠償等因素進行處理。
六、社會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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