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局服務承諾制度

時間:2022-12-15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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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服務承諾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文明服務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根據縣政府關于建設規范化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縣城市管理局及下屬各單位。

第三條向社會公開*縣城市管理局工作范圍,工作職能;公開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工作紀律;公開行政審批的項目和有關規定,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公開行政性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公開服務電話。

第四條認真履行城市管理法定職能,按照法定依據、法定程序執法。熱情服務,為民便民,公開公正,接受監督。

第五條實行限期辦結制。對符合條件、手續、資料齊備的行政審批事項,嚴格按有關規定和承諾時限按時辦結,不得無故拖延。

第六條實行首問負責制。第一位接待來辦事的單位或個人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做到熱情接待,文明服務,屬于*縣城市管理局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要按規定抓緊辦理或轉相應的承辦人員辦理,屬于*縣城市管理局職責范圍外的要詳細告知原因。

第七條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單位或個人到*縣城市管理局及下屬各單位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辦理事宜時,屬于本局職能范圍內的,經辦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該事項需要的手續、資料、辦理程序、受理時限及要求。

第八條實行責任追究制。*縣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政務公開,服務承諾有關規定受到群眾投訴,經查證屬實者,按《*縣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的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對上述承諾,歡迎社會各界給予批評監督。對署名投訴舉報的,15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辦結果。

第九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