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干部談話誡勉制度

時間:2022-12-21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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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干部談話誡勉制度

談話誡勉制度是對有錯誤行為但不構成違法違紀的干部按照一定的組織程序采取談話的形式給予警誡勸勉,促使其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錯誤的一種制度。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談話誡勉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既要及時嚴肅地指出存在的問題,又要幫助其分析問題的危害及原因,提出改正措施和期限,真正體現對干部的關心和愛護。

二、談話誡勉的基本范圍和對象

凡屬市城管局管理的副科級以上干部(公司副經理以上干部),有群眾舉報反映,干審紀檢聯系通報并經組織初步調查了解,通過考核、考察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實行談話誡勉

(一)政治態度不端正,有錯誤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的決議和命令消極抵觸,貫徹不力或拒不執行本單位領導班子決議決定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群眾利益,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工作不負責,推諉扯皮,敷衍搪塞,因失職、瀆職等主觀原因貽誤工作的;

(五)不思進取、表現平庸、政績差,經考察任職一年以上打不開工作局面,完不成本年度工作任務的;

(六)泄露黨組或本部門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的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不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獨斷專行,甚至有意制造矛盾,影響班子團結和干群關系的;

(八)無故違犯單位規章制度,遲到、早退、曠工或擅離工作崗位,群眾反映較大的;

(九)欺上瞞下,謊報工作成績,隱瞞問題的;

(十)工作作風惡劣,故意刁難服務對象,甚至侮辱他人人格的;

(十一)參與或支持迷信、賭博活動,在生活作風上有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的;

(十二)不關心群眾,對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不及時引起重視并加以解決,以致群眾上訪并引發其它不安定因素,產生不良影響的;

(十三)年終考核“不稱職”或黨員民主測評“不合格”票達三分之一以上的;

(十四)有其它錯誤行為尚不夠紀律處分的。

三、談話誡勉的方法及要求

談話試勉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談話對象的確定及整個談話工作,必須嚴格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由局監察室根據群眾反映和調查,考察所掌握的情況,提出談話意見,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向誡勉對象發出《干部談話誡勉通知書》;

(二)由局領導與誡勉對象作誡勉談話。談話時,局有關科(室)的負責人參加作記錄,誡勉對象最后要在記錄上簽字;

(三)誡勉期為3個月至一年。誡勉期間,誡勉對象要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總結教訓,自覺向黨組織匯報思想情況,自覺接受黨內外監督;同時,辦公室(監察室)要不定期對誡勉對象進行組織考察,及時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對于有明顯改進轉變的,要按期解除誡勉;對拒不改正錯誤的,按有關黨政紀規定處理;誡勉期結束后,誡勉對象要寫出思想匯報。

(四)誡勉期內,誡勉對象不參加先進或優秀個人的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