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3 0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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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例》第二條中所稱的“*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各類房屋”包括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和已建成但空置的房屋。
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制定相關配套制度;
(二)負責房屋安全鑒定技術的推廣和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三)負責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以及鑒定技術人員、鑒定技術報告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實施其他房屋安全鑒定監督管理工作。
三、《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的“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是指依據建設部第4號令(現修改為129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由市、縣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四、《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中所稱的“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使用年限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是指:
(一)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二)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30年;
(三)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四)各種結構的重要建筑、高層建筑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五、《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稱的“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是指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務場所。
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施工區周邊”范圍是指:
(一)開挖深度2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二)擠土樁樁長1倍范圍以內的房屋;
(三)震動烈度達到3度以上時,距離振源50米范圍以內的房屋;
(四)影響程度難以預估范圍內房屋。
前款第四項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鑒定機構,根據施工場地地質條件、施工方案以及周邊環境情況等因素共同確定。
七、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項規定情形的,由產權人、使用人即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各區、縣(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單位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告知、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現狀鑒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符合《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可能影響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現狀鑒定,實施證據保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協助做好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對相鄰房屋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動態監護。對確實受到施工影響的房屋,施工結束后可再次委托進行影響程度鑒定。因施工造成周邊房屋損壞的,由建設單位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治理恢復,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簽訂房屋安全鑒定委托合同后,應當及時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通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合同中載明的鑒定范圍進行鑒定。
八、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安全鑒定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接受鑒定委托時,可以預收費用,但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
九、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托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委托人應當提供下列具體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
(二)依法可證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或證明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有效憑證;
(四)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設計、施工等技術資料及歷次修繕、改建、擴建的基礎資料;
(五)根據鑒定范圍及目的必須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的“國家現行的規范和鑒定標準”是指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以及相關的國家、地方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十一、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復鑒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繳納復鑒費用:
(一)復鑒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與被鑒定房屋有相關民事權利的證明。
原委托鑒定人申請復鑒的,應當另行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全部鑒定、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已繳納鑒定相關費用的收據或發票。
十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門受理復鑒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另行組織鑒定人員或專家進行復鑒,復鑒時可以采用申請人未提出異議的原鑒定證據。復鑒后應當先提出初步結論,并對申請人進行解釋說明,如申請人仍提出異議,應當進行詳細調查后作出復鑒結論。在相同的鑒定范圍、鑒定目的、鑒定內容及鑒定檢測條件下,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不同的,以復鑒結論為準。
十三、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該鑒定報告自出具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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