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監管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29 0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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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監督工作,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保證全鎮依法行使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改進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政務公開責任是指全鎮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務公開工作職責時,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追究其責任:
(一)該公開而不公開的;
(二)對公開辦事內容該辦而不辦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員職責的;
(四)違反政務公開審核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其它違反政務公開的行為,應追究責任的。
第四條對于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應視情節輕重,按如下辦法進行處理:
(一)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經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批準,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發給違反政務公開當事人《違反政務公開制度告誡書》(以下簡稱《告誡書》)。個人被發《告誡書》的,當年不能被評為任何優秀、先進。單位被發《告誡書》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該單位負責人在年終考核中不能被評為先進。
(三)違反政務公開制度的行為凡屬于違反法律、法規、黨紀和政紀,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條實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對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糾正錯誤,并將糾正情況及時反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務員之家
第六條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于接到通知10日內向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在接到書面申訴意見后,應于10日內完成復核并做出裁決意見,下達書面通知。
第七條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鎮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的監督、指導、協調。
第八條本制度由鎮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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