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工作的實施章程
時間:2022-07-15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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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輿論監督工作的領導,支持和規范輿論監督工作,保證輿論監督工作的正確導向,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權益,提高輿論監督工作水平和實效,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輿論監督,是指省內新聞媒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者公開報道的方式,對黨的各級組織、共產黨員非凡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和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揭露并促使其解決的活動。
第三條開展輿論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媒體,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二)遵守國家法律、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
(三)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四)忠于事實,準確報道,堅持真理,明辨是非。
第四條輿論監督工作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進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各新聞媒體嚴格自我把關,各地方和各部門積極支持和配合,人民群眾廣泛參與。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必須重視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善于運用輿論監督改進和推動工作。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主動配合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建立和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新聞發言人和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制度,方便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工作。
第六條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新聞媒體單位要加強對輿論監督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直接負責輿論監督工作;加強新聞工作者隊伍建設,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和完善新聞媒體的內部治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范輿論監督工作程序,保證輿論監督職能的正確、有效行使。
第七條對于輿論監督報道披露出來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所涉及的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必須認真對待,調查核實并及時處理。上級領導有批示的,要及時報告。
對于被公開監督報道的問題,新聞媒體要跟蹤報道有關問題的整改過程和處理結果,保證輿論監督的實際效果。
對輿論監督報道的事實或者觀點有不同看法的,可向刊播該報道的新聞媒體或者其上級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反映。
第八條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支持和配合新聞媒體依照規定進行的采訪活動。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穩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事項外,接受采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地向新聞媒體介紹情況。依法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單位應當在法定信息公開范圍內及時向新聞媒體公開相關信息,不得隱瞞事實。
第九條建立和完善輿論監督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保障新聞工作者的正當采訪報道活動和人身安全。新聞工作者在采訪中碰到圍攻、毆打、被侵犯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權益,或者因輿論監督報道受到打擊報復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厲處理。
對于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擾新聞媒體履行輿論監督職責的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厲查處。
第十條建立和完善輿論監督工作協調機制。省委新聞宣傳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輿論監督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定期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向新聞媒體提出采訪建議,指導和督促新聞媒體積極、正確地開展輿論監督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與各部門、各單位的協調和溝通,采訪中把握的重要情況或者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黨和國家機關通報。
第十一條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工作,應當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入采訪和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包括被監督對象的意見,確保采訪、報道的事實準確無誤、客觀公正。
第十二條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工作,應當把握好時機,把握好尺度,立足于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改進工作,促進發展,不得渲染、炒作。
第十三條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工作,必須堅持黨性原則,嚴格遵守政治紀律、新聞紀律和新聞工作者職業守則,嚴格遵守新聞采訪報道程序,堅持請示和稿件送審制度。
輿論監督稿件刊播前,新聞媒體要嚴格把關,認真核實。依照有關規定不宜公開報道的問題,要通過內參反映;把握不準的問題和敏感性強的問題,要按照規定程序報省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四條新聞媒體出現報道嚴重失實的,刊播媒體應當及時糾正并公開澄清。給被報道者造成名譽或者其他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在報道中故意歪曲、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依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者的紀律或者法律責任。
新聞工作者在輿論監督報道中有發泄私憤、介入個人糾紛、搞有償新聞、敲詐勒索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上級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和有關新聞單位必須嚴厲查處;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省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省內新聞媒體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開展輿論監督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省委宣傳部商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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