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建造管理規定

時間:2022-01-05 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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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建造管理規定

笫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規劃區內的個人住宅建設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個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城區是指《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規劃區、規劃強控區和新區。

本規定所稱強控區范圍是指新區規劃控制范圍、國家森林公園規劃區控制范圍、公園規劃區范圍、城市規劃區內舉水河兩側道路紅線以外100米范圍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調整城市規劃區和建設用地范圍,因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本規定適用范圍也隨之調整。

第三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全市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主管部門。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全市個人住宅建設的土地主管部門。負責個人住宅建設的土地管理工作。

協同實施本規定。市建設、房產、發展和改革、環保、農業、林業、公安消防、交通、審計、監察、供電、供水等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以及行政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

第四條符合本規定規定建房條件的村(居)民個人建房。只準在村(居)民點或住宅小區內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禁止零星建設單棟獨戶個人住宅。

提倡和鼓勵城鎮居民和村民購買商品住宅。

第五條個人住宅建設應當符合規劃。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功能齊全,配套建設,節約用地,集約建設,安全施工,保護環境。

笫二章個人建房基本規定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個人住宅建設實施規劃管理。

(一)按照統一規劃、成片改造、配套建設的原則。

(二)新建、改建、擴建個人住宅。并據此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其他相關用地手續,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后,方可進行建設。

副本除不得作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依據外,個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正本、副本制度。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村(居)民點或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按法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四)嚴禁城鎮居民和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新建個人住宅。

第七條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個人住宅建設實施土地管理。

(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制定并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二)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荒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還必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政策。

(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四)農村村民宅基地和在集體土地上已建成的村民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出售、轉讓。

或者將原有住房改為經營場所等其他用途,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售、贈與他人。再申請建房的一律不予批準。

涉及直系親屬之間因房產繼承或贈與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變更的應當在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后再由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五)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因繼承房產等依法取得2處以上宅基地除外)宅基地、已安排異地新建的原有宅基地、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六)已取得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屬集體土地的交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屬國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儲備。

(七)從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嚴禁村(居)民委員會向城鎮居民和非本村村民供應、出售宅基地。城鎮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居住用地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取得。

停止審批新的個人住宅用地。確屬危房的可以申請在原址按原規模進行維修,第八條強控區范圍不得新建或擴建(含加層)個人住宅。不能保證居住安全、不適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請在經批準的村(居)民點或住宅小區內按規劃要求異地建設,原土地屬集體土地的交原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屬國有土地的交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儲備。

第九條個人住宅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景觀規劃要求。

(三)符合消防、交通、園林綠化、風景名勝、文物保護、供電、供水、排水、防洪、通訊等專業規劃的要求。

(四)滿足日照、通風、采光的要求。

(五)符合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要求。

(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公共設施、城市公共綠地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規劃預留用地;

(七)城市支路、小區街坊路兩側建個人住宅。

(八)所選位置的土地規劃用途必須是居住用地;

(九)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政策要求。

第十條嚴禁在下列規劃控制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個人住宅:

(一)房屋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綠地。

(二)屬近期改造和新建的區域;

(三)埋設地下管線、高壓線走廊和影響市政設施的區域;

(四)城市規劃道路紅線控制的區域;

(五)城市水域、河道、防洪、排水需要控制的區域;

(六)鐵路和高速公路用地控制區域;

(七)嚴重污染和易燃易爆控制區域;

(八)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域;

(九)因城市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十)法律、法規禁止個人住宅建設的其他區域。

第十一條鼓勵采取業主開發和土地整理方式進行舊城(村)舊住宅區和城中村改造。統一規劃、集中建設住宅小區。

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已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和土地整理的區域以及具備聯片開發條件的區域內的危房。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依法儲備。

第十三條因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遷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統一規劃拆遷安置小區。被拆遷還建戶是城鎮居民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違法建設的個人住宅在政府拆遷時不予補償和安置。

第十四條根據申請建房類別、建房選址所在區域和城市規劃要求。符合本規定有關規定和個人建房條件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個人原址改擴建。現有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可以適當調整個人住宅用地邊界。

(二)個人易地新建。農村村民建房應當逐步向規劃確定的村(居)民點或住宅小區集中。

并組織土地整理或復墾。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用地批準文件時,村(居)民按規劃易地實施個人建房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三個月內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收回。應當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內容,并負責監督實施;未退回的不得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

(三)個人住宅轉讓。轉(受)讓雙方應當在交易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

第十五條不在強控區范圍內且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建房:

(一)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本行政村的村民;

(二)由村民轉為居民后。

(三)建房位置不影響規劃。且只能用于個人建房的

(四)依法經招標、拍賣、掛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個人建房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符合條件和要求的各類個人住宅建設。均須按照下列程序依次辦理:

(一)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個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改建除外)

(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用)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個人建設用地通知書(附標明四界的宗地圖)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等手續(原有住宅用地范圍內改建除外)

(三)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五)規劃管理、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符合建房條件的村(居)民。持村(居)民委員會同意建房的意見,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提出建房申請。

應當及時依法召開村(居)委會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審議,村(居)民委員會在接到個人建房申請后。本村(居)委會或者該戶村(居)民所在村(居)民小組張榜公布,征詢本村村(居)民意見。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接到村(居)委會上報的有關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踏勘審核。

第十九條市規劃管理部門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審核審批:

(一)村民(居民)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擬建地點、層數、面積、戶主姓名、聯系電話)

2常住人口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及“四鄰”意見;

4所屬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意見;

5土地權屬證明(含宗地圖)

6屬改建、擴建的提供原有房屋權屬證書;

7屬拆遷還建的提供經市政府批準的拆遷還建安置方案和拆遷主管部門的拆遷證明、拆遷還建協議書等原件;

8屬危房改建的提供權威機構確認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和原房屋照片;

9擬建房屋及周圍1500或11000現狀地形圖;

10其他有關的材料及圖件。

(二)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受理后單獨或者會同市國土資源局進行現場勘察并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審核審批:

(一)村民(居民)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向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并由村(居)委會簽署意見;2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民會議討論通過。

3所屬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并簽署意見;

4規劃部門出具個人建房選址意見書。

(二)報市政府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同時一并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對占用耕地的要先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后再按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對符合條件予以批準的核發用地批準文件(附標明四界的宗地圖)并組織實地放線。并說明理由。

(四)驗收發證。

第二十一條業主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建房戶數量和實際用地需求。申請住宅小區建設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向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和建房申請:

(一)住宅小區建設申請;

(二)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的住宅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三)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意見;

(四)屬拆遷還建的提供拆遷安置方案、拆遷證明和拆遷協議;

(五)建房戶戶數和每戶面積安排說明;

(六)使用林地的應提供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村(居)民委員會審查確認后統一報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審核,村(居)民個人申請在住宅小區內建設住宅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住宅建設條件的報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分戶核發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不得變相進行經營性房地產開發或用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建房,村(居)民住宅小區用地批準后。否則按非法用地處理。

笫二十二條村(居)民需要在用地范圍內建造圍墻的應當經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和土地審批手續,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監督實施,現場查驗和確認建造圍墻的位置、高度等事項。

不得妨礙公共通道、管線等公共設施,個人建房需要設立圍墻的不得超越經批準的宅基地范圍。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高度不得超過2.5米,臨街應建設通透式圍墻。

第四章個人建房管理

第二十三條個人住宅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規定和核準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個人住宅竣工后。檢查個人建房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進行建設;未經驗收的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等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換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并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建房戶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后一年內建設有效。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開工的可以在期日前30日內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不動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所持證件自行失效。

笫二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和村(居)委會應當加強對轄區內個人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

第二十六條嚴禁個人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建房。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和要求擅自建房,違法建設的個人住宅不受法律保護,不得出租、經營、轉讓、抵押、擔保、繼承和贈與。

未取得城市規劃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村(居)民新建、擴建、改建個人住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通知書的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規劃管理規定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土地管理規定的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實施規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不按規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和新建房屋竣工后。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建筑施工、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規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規定。非法批準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設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村(居)民住宅用地和建設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村(居)委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因此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拆除地上建(構)筑物,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

第三十一條任何個人不得借改建、擴建、聯建個人住宅之名。與建筑商非法或變相開發、出租、出售房地產。凡違反本條規定的依法從嚴查處。

第三十二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產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監督檢查,依法制止違法違規建設。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堅持屬地管理和職能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集中統一,協調高效”聯動管理機制。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村(居)委會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抓好個人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建房戶、施工人員應當配合相關執法監察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阻撓執法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無理拒絕、阻撓執法監察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公安、消防、林業、發展改革、環保、農業、審計、監察、供電、供水、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個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審查不嚴、監管不力、弄虛作假、越權審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鐵路沿線控制區、高速公路沿線控制區、國道沿線控制區和大別山電廠周圍控制區參照本規定執行;鄉鎮區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建設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市過去下發的有關個人住宅建設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