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時間:2022-01-10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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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違法建筑處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經濟開發區,市農業三場(農場、漁場、林場)等。

調整市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因市區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本辦法適用范圍隨之調整。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設是指違反規劃、土地、建筑、房產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或不按批準要求進行建設的行為。

給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屬于違法建設的繼續狀態。建(構)筑物未經規劃等部門驗收且有違法建設情形。

第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核查違法建設事實,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不按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二)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擅自占地進行建設的不按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三)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

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建設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市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市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和督辦;市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查違辦)負責具體協調落實、監督實施和檢查督辦。

第六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制止和處理違法建設:

(一)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地產權證時。產權證規定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二)工商、環保、文化、衛生、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

(三)供水、供電、電信、燃氣等企業在為建成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提供服務時。

第二章處理辦法

第七條行使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權機關應當制定查處違法建設責任制。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接到舉報和巡查發現新的違法建設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立即停止建設。并書面通知供電、供水部門停止供應施工用電、用水。

拒不履行停工義務繼續搶建施工的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應采取強制措施予以制止,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本辦法規定接受處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從嚴查處。

第八條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不予確認產權,責令限期拆除,并以書面或公告形式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

(一)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

(二)嚴重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

(三)占壓城市道路和建筑控制紅線、高壓供電走廊、景觀視線通道、無線電微波通道、永久性測量標志、市政工程管線和設施的

(四)影響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國防等設施的正常運行。

(五)對廣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構成破壞和威脅的

(六)嚴重影響市容景觀和破壞城市環境的

(七)嚴重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臨時用地上擅自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或臨時建(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能夠有限利用的建(構)筑物。暫予保留使用,并按上限處以罰款,今后城市建設拆遷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且不予補償:

(一)個人未經許可或許可后超層超面積建設用于出租、出售、開發牟利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超層超面積的

(三)城市主次干道兩側臨街面和具備聯片改造開發條件的

(四)已列入舊城(村)改造規劃區域內將在近期實施改造的

(五)居住建筑間距達不到最低規定要求。

第十條對下列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

(一)基本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東坡、遺愛湖等風景區總體規劃要求的

(二)居住小區或單位、個人庭院內部建設的生產、生活、辦公等配套用房。

(三)通過采取部分拆除、降低高度、開窗堵窗、開辟通道、封閉通道、修改立面以及其他措施能夠消除影響。

(四)影響相鄰人通風、采光、日照.

(五)未經規劃審批擅自建設。

(六)原地改建(含翻建)擴建(含加層)項目。

(七)超過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進行建設。

(八)臨時建筑期滿未拆除但與近期建設規劃要求基本相符的

(九)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基本符合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第十一條因城市道路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和移民建鎮等政府行為的拆遷還建而未批先建的無合法手續的建筑。按拆遷還建政策辦理規劃、土地、房產等手續;不能滿足現行規劃技術規范要求,按照當時的規劃技術規范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本村村民未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本村村民宅基地政策等許可條件的督促其補辦宅基地用地手續。

(二)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法定面積標準建住宅的屬于因住宅結構原因不宜拆除。按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處理后補辦有償用地手續;

(三)屬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對本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許可條件的用地。

第十三條非本村村民(含國家工作人員、城鎮居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占地建房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未經批準和騙取批準占地建房且不符合用地許可條件的對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不得以罰款、補辦手續取代;

(二)對符合用地許可條件且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確需補辦手續的依法處罰后。政府不再向村集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四條非法買賣、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買賣、轉讓土地的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三)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第十五條對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對其它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建設行為。

第十七條非法、越權批準用地和建房手續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有關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違法建筑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由批準單位負責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設計單位對無規劃設計要求的項目或者違反規劃設計要求進行設計的市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和審批。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項目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定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并予以上網公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降低從業資質直至吊銷其從業資質。

第三章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違法建(構)筑物。

將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違法建設當事人,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應當在實施拆除的七日前。并在拆除現場張貼強拆通告予以告知。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參加。強制拆除工作由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自行搬出其財物,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前。不自行搬出的由執法機構對其財物進行登記并制作清單,一并當場交付違法建設當事人;不能當場交付的經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后由執法機構代為臨時保管;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強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執法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因拒絕接受而造成損失和臨時保管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

所需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強制拆除違法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向作出沒收決定的機關交付被沒收的違法建(構)筑物。

對已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市政府按原出讓價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應予沒收的違法建(構)筑物所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并沒收處理。

依法進行公開拍賣,對可以有條件保留的違法建(構)筑物。拍賣收入上交市財政,對受影響的相鄰人從拍賣所得中給予適當補償,對拍賣處置的競得人給予辦理有關手續。

沒收后由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儲備。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違法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違法建設當事人應當在限期內到指定銀行自行繳納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辦法實施以前已繳納罰款的不再繳納同類罰款。

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市查違辦存續期間。報市查違辦備案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符合許可條件的按下列要求補辦相關手續:

(一)堅持先處理后補辦。向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

(二)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通知書》和《土地使用權證》取得《建設用地通知書》必須附標明四界的宗地圖)或《土地使用權證》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述規劃一書兩證和《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后。

(三)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征收(用)有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情況下。

(四)省政府審批后。本村村民按劃撥方式供地;

(五)以前的個人違法建設用地。直接補辦土地登記手續;

(六)對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營業場所的工商、文化、衛生、公安、消防、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證照;己辦理的責令其變更營業場所。

(七)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規劃、國土、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補辦相關手續,并暫停辦理其一切新的建設項目的審批事宜;

(八)違法建設經處理后予以保留或暫時保留使用的必須經消防、環保、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鑒定、驗收合格后。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登記機關對依照本辦法處理后的違法建(構)筑物可以申請確認產權的應當依法辦理初始登記手續。

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機構出具的建筑質量檢測鑒定合格證明文件、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人防部門出具的易地建設證明書、登記機關認可的測量機構出具的宗地圖和房屋面積測量報告。對本辦法實施以前的違法建(構)筑物經依法處理后。

房地產登記機關應在登記文件中予以注明。未提交建筑質量檢測鑒定合格證明書、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書和人防易地建設證明書的私人住宅。

第四章處理標準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罰款和相關行政規費。由違法建設當事人到指定銀行繳納,先集中繳入市查違辦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帳戶(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資金使用權性質不變,分類記帳核算,再統一上交市財政。

第二十六條依法應予罰款處理的由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建設發生的時間、性質、情節、建設地域、建筑物用途和對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影響程度等按下列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一)違法建設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上20%以下處罰。

(二)主動接受處理的按下限處罰。

(三)用于自住的住宅按下限處罰。

(四)主次干道臨街面、規劃重點控制區域和占用耕地的按上限處罰。

(五)可以補辦用地手續的按上限處罰;

(六)以后發生的違法建設按上限處罰;

(七)以后發生的非法占地按上限處罰;

(八)成立以前發生的只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依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依據建設部《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由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取預付款的1%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銷售商品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符合許可條件予以確認產權。追繳相關行政規費。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公建項目根據鄂價房服函〔2004〕8號文規定。

私建項目在老城區范圍內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新城區范圍內的按每平方米10元、主次干道臨街面的按每平方米30元、臨街面建筑面積大于3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元收取;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政策在規定面積內的自住住宅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超層超面積建設的除處以罰款、足額追繳配套費及相關行政規費外,房地產開發項目擅自提高容積率和建筑密度。還須繳納土地收益補償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報省審批的本村及非本村村民用地按法定上限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相關行政規費。

(三)土地出讓金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

繳納不足的繼續補繳差額部分。本辦法實施以前已足額繳納有關行政規費的不再繼續繳納。

第三十條對違法建設各個環節應繳納的稅收。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察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嫌漏、偷、抗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筑已經出售的違法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將購房款退還購買人。

第三十二條對非法轉讓集體土地、進行違法建設、越權審批或違法審批用地和建設的直接責任人和主管人員。

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處理違法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本辦法沒有做出具體處理規定的違法建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