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流通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11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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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管理的執法主體。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酒類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酒類流通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市區的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務局負責。各縣(市)商務局負責本轄區的酒類流通管理工作。
二、備案與監管
第五條建立和完善酒類經營備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酒類經營者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第六條酒類商品批發經營者和酒類商品零售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酒類商品批發經營管理規范》和《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從事經營。
第七條凡在境內從事酒類經營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必須到當地商務部門領取登記表進行備案登記。不收取其它費用。
都應依法進行備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時,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或兼營酒類商品的經營者。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八條酒類經營者(供貨方)批發酒類商品時應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隨附單》為酒類商品批發經營者批發酒類商品的配套使用備查憑證。凡在工商注冊和進行經營備案登記的酒類經營公司。必須使用并主動開具《隨附單》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酒吧等)購進酒類商品時,要主動索取并保存《隨附單》備查。運輸途中的酒類商品,須攜帶《準運證》和《隨附單》隨附單》附隨酒類流通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隨附單》按商務部統一格式,由市商務局統一印制統一發放,酒類經營者憑《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證》當地酒類流通主管部門領取(只限收工本費)隨附單》為酒類商品流通專用單,為一次性有效憑證,不得重復使用,酒類經營企業必須嚴格管理,不得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
第九條酒類經營者不得批發、零售沒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非法生產者所生產的酒類產品。經營者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應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和加蓋酒類經營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經營者應建立酒類購銷臺賬。其經營者應當按商務部規定銷售。禁止批發、零售、儲運商務部第二十條所規定的酒類商品。
第十條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全國酒類防偽查詢專號行列。賓館、酒店、商場、超市等酒類經營者經營酒類商品的防偽貼標率要達到100%
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嚴格酒類市場管理。要嚴格執法,不準吃拿卡要,執法過程中要出示執法證件,對執法者違紀違法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商務、公安、工商、物價、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組織力量。依法對酒類市場進行集中整頓和經常性檢查。對無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酒類經營備案登記證和準運證而從事酒類經營活動,或經營假冒偽劣酒類商品,阻礙酒類流通管理人員執行公務以及違反酒類流通管理其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酒類流通主管部門按照商務部25號令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造成人員傷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對不符合條件和有違規經營記錄的酒類經營者。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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