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設激勵和懲戒體系的規定
時間:2022-02-09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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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場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范我建設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和《建設場準入與違規處理規定》、《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規定。
第二條凡在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場主體的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適用規定。
第三條規定所稱建設場主體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是指在招標投標、資質管理、行政許可、場準入和表獎評優等方面,對具有良好行為記錄的建設場主體給予激勵,對具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建設場主體給予懲戒。
第四條建設場主體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場主體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場主體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行政區域內建設場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工作。
第六條建設場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或者記錄的信息為準。
第七條在工程項目招投標的評標辦法中應當設定誠信行為分值標準。
對有良好行為記錄的建設場主體,在評標時應當予以加分;對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建設場主體,在評標時應當予以減分。
第八條對具有良好行為記錄的建設場主體,在資質(資格)年檢或者審驗、施工許可審批、場準入和表獎評優等方面,視信用情況,給予優先考慮或者享受承攬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相關業務優先推薦政策。
第九條招標人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在企業資格和信譽部分將投標人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納入評價內容,并合理設置分值。
投標人有一次不良行為記錄的,在評價部分扣1分;有兩次不良行為記錄的,在評價部分扣2分;在一個信用記載年度,有三次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取消其在當年國有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投標資格。
第十條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場主體有下列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記錄之一的,區分以下不同情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接相應工程或參與工程建設活動:
(一)建設場主體以不正當手段等違法違規行為承攬工程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參與工程建設活動;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18個月和24個月三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機構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偽造業績、證書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四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四個檔次,責令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不得承攬工程建設業務;
(五)中標人未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三個檔次,取消其參加工程建設的投標資格;
(六)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錯誤或者虛假的檢測結論,造成較大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6個月、12個月、18個月、24個月四個檔次,責令停業整頓,整頓期間不得承攬工程建設檢測業務;
(七)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有意抬高、壓低價格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12個月、24個月兩個檔次,禁止其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八)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根據不同程度分別按3個月、6個月、12個月、24個月、36個月五個檔次禁止其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執業。
第十一條建設場主體有一次不良行為記錄,取消其參與各種表獎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違反規定,在建設場主體誠信行為激勵和懲戒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違法利用建設場主體信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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