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集中區入駐企業暫行規章制度
時間:2022-02-10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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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工業經濟建設步伐,吸引外商投資,促進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政策,結合我實際,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的開發和建設要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引進,高效率運作的原則,使之布局合理,環境優美,公益設施配套齊全,社會化服務體系功能完善。
第三條人民政府為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內企業的經營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基本生產條件,依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自年月日起申請進駐我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投資興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企業和投資興辦其他公益事業的內外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政策條件
第五條凡申請入駐我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企業必須為工業企業,且首期工程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讓金),企業投產后年度銷售收入必須達到5000萬元以上。
第六條進駐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工業企業首期工程建設固定資產投資必須達到1000萬元以上,所需生產用地按60元/平方米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后,人民政府按所需生產用地60元/平方米計算給予企業生產資金補助。如企業投產后,前三年度年平均銷售收入達不到5000萬元以上的,人民政府將收回給予企業的生產補助資金,企業同時還要按生產資金補助的2倍向人民政府繳納違約金。
第七條人民政府負責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內的交通、供水、排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第九條必須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并實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費”制度,收費目錄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十條申請入駐企業凡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和戰略意義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辦理,由投資者同政府協商單獨簽訂更加優惠的政策,促進企業發展壯大。
第十一條進駐企業必須與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簽訂入園協議,詳細約定工程進度、補助生產資金返還時間、達產時間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章服務與管理
第十二條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在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由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高效配置。
第十三條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新建項目實行申報制,由投資者備齊相關材料,向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核符合條件后報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研究,再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合同實施。
第十四條對新建企業實行政審批項目“一站式、一條龍”服務制度。具備入駐條件的客商在工業集中區、產業園區投資辦企業,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提供所需資料,經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審定后,由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助企業到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各項審批手續,協調督促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項審批(或報批)手續。按規定需經國家或自治區審批的項目,由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指派專人協助企業到上級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建立跟蹤服務制度,對入駐企業實行全程跟蹤服務。入駐企業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需人民政府出面協調解決時,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政人民府的委托及時會同有關方面盡可能協調解決。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工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人民政府關于在工業園區內興辦企業的有關規定》(政發〔2002〕52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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