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服務項目辦理程序及時限

時間:2022-02-18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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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服務項目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委托監測

被服務對象需提供:

1、委托書。若為項目竣工驗收監測,還需提供環境影響評

價文件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

2、監測所需打孔、搭架等輔助工作條件,由被服務對象解

決,監測現場有特殊要求的勞動安全防護等亦由被服務對象解決。

完成期限:自監測采樣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或初審

服務對象提供的材料: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式三份

3、其他相關技術資料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文件

辦理時限:“報告表”15個工作日;“登記表”5個工作日。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

服務對象提供的材料:

1、排污申報登記材料;

2、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材料;

3、對排放污染物要有具備資質的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近

一年內的監測報告(新、改、擴建項目的驗收監測報告);

4、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

5、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規程和運行維護方案;

6、排污費征收核算表及繳納排污費憑證;

7、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提交治理方案,已經完成治理的提交限期治理驗收材料。

8、環保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時限:

區環境監察大隊綜合室負責接待受理排污單位的申請及相關材料,自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有異議的排污單位除外)應完成材料審核和總量核定工作。經監察大隊綜合室核定后的相關材料要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審核領導小組成員審核認定。經認定: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和數量符合國家、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總量控指標的,監察大隊綜合室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對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和數量超過國家、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指標而被責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單位,發放《臨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