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2-03-04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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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縣城新區規劃建設管理,保證新區各項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新區范圍包括:大道新區、區、新區、新區,面積6平方公里。

二、建設用地管理

第三條新區地塊開發利用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履行縣發改局項目審批程序的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限使用土地,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調整界限的,須經縣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

第五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沿規劃道路、河渠、綠化帶等公共設施征用土地的,須代征相鄰道路的一半,及綠地、停車場等其它公共設施用地的全部,同時負責拆除該土地的建、構筑物。

第六條代征道路紅線以外公建部分,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計并建設,建設費用由代征單位或個人承擔,建設費用標準按屆時的工程造價執行,并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交納。

第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代征公建土地權屬歸政府所有。

三、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規定

第八條居住用地容積率多層(4-7)≤1.7,高層(10層及以上)≤3.5。

第九條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率≤4.5

第十條容積率指標只計算地上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在建筑自身功能需要以外為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在符合有關規劃,滿足有關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容積率獎勵辦法,允許增加建筑面積,增加建筑面積不得高于所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場地面積和容積率乘積的一半,同時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筑面積的25%。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代拆、代征城市道路、城市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超出項目凈用地面積20%的,可采用容積率補償辦法,但增加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定總建筑面積的35%。

四、建筑退道路紅線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大道建筑退紅線按20米執行,其它道路退距執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之規定。

第十四條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不得小于3米。

第十五條不同建筑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筑,退紅線距離應執行最高建筑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沿街圍墻退道路紅線應大于1.5米。

第十七條退紅線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筑的,沿路設置陽臺、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平行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2米,垂直紅線布置時不得突出建筑主體1米。

五、附屬綠地和配套停車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各類建設用地內的綠地面積必須達到30%以上。

第十九條新建住宅用地的停車配置應以地下為主,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

第二十條行政辦公、商業等公共設施必須自建停車場。

六、建筑色彩、風格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報批地塊建設方案時,應當依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規、修建性詳規,對建設項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設計及夜景照明設計提出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以圖、文形式提供2個以上方案,對建筑物外立面的風格、色調、材質等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二條陘山大道兩側居住建筑以淡雅明快色調為主,主體色彩以社區為單位進行統一,公共建筑以淺灰色為主,多層居住建筑屋頂部采用全坡屋頂,色彩以淡藍色或淺灰色為主。

第二十三條沿街陽臺統一封裝,不得外探,防護網按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材質、顏色統一安裝。

第二十四條沿街空調機位統一設置,用不銹鋼護欄、百葉窗、裝飾板遮擋,設置冷凝水統一排水管道,不得直按流向建筑物外墻面。

第二十五條沿街商服外墻、色彩、廣告牌匾統一設計,與相鄰建筑、環境協調一致。

第二十六條建筑物附屬配電室、垃圾道等設施,不得沿街設置。

第二十七條沿街居住區和辦公單位確需修建圍墻的,應選用通透或半通透式圍墻,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