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時間:2022-03-23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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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維護和監督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區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包括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領導全區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是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部門,對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的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制度建設情況;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罰沒財物的處置情況;
(六)行政執法爭議的處理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行政執法監督方式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
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在法定權限內,根據法律、法規、規章
制定的,對本地區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應在發文之日起15日內,將文件連同相關法律、法規依據一式兩份,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兩個以上機關聯合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機關負責備案。
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或互聯網向社會的通告(通知、公告),應在前5日,由區政府法制辦進行初審,統一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備案。
(二)行政執法檢查
區政府法制辦通過現場檢查、抽查和重點調查等方式對區政
府所屬工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其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
規范性文件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區政府做一次書面報告;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一周年時,負責實施的工作部門應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實施情況。
(三)重大行政行為備案
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個人罰款或沒收財產在1萬元以上、對單位罰款或沒收財產在10萬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許可行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資源配置,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電力等行業的市場準入,以及區政府認為需要備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應在決定做出15日內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違法行政行為督查
區政府法制辦對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區別情況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五)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區政府法制辦對區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證件進行統一備案管理。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審,未經年審驗證或年審不合格的無效;不符合持證條件的,收回證件。
第七條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爭議時,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區政府法制辦協調解決,區政府法制辦提出爭議協調處理意見。發生爭議的部門不同意協調處理意見的,可提請區政府決。區政府法制辦對裁決的執行實行監督。
第八條在監督行政執法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與法律、法規或上級規章相違背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應改正或予以撤銷;
(二)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應糾正或予以撤銷;
(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糾正或予以撤銷。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可責令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部門追究部門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對罰沒財物處置違法的,由有關部門查處。
第九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第十條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工作機構,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有關資料,被監督部門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在實施監督中,對違法或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區政府法制辦向被監督部門發出《行政執法整改通知書》,提出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整改期限等,被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在15日內進行整改,并寫出整改報告,報區政府法制辦。
第十二條由上一級主管部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應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應在收到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5日內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區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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