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工作實施制度
時間:2022-03-31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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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文原則
1、鄉政府的公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則進行處理,做到準確、及時、安全、高效。
2、凡是通過口頭、電話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夠解決的問題不再行文。已在有關雜志和報上登陸下載的文件,鄉政府一般不再轉發,確需提出貫徹意見,要有具體可行的實質性內容,不發重復性或表態性文件。
3、呈送鄉政府領導審批的公文或鄉政府交鄉屬各部門辦理的公文,必須在二日內辦理和簽發,最多不超過三日。各村或鄉屬各部門向鄉政府報送的請示,鄉政府應在收文后三日內答復。
辦文程序
1、鄉政府各部門代擬的需以鄉政府名義發文的文稿,送鄉政府辦公室登記,由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政府領導審簽。
2、凡報送鄉政府的請示、報告,送鄉政府辦公室,不得直接送鄉政府領導個人或同時送幾個領導審批。
3、各村不得越級請示。向政府的請示、報告不得同時抄送上級機關。
審簽規則
1、凡以鄉政府名義印發的文件,辦公室或業務部門起草文稿后送分管副鄉長加注意見后由鄉長簽發;涉及幾位副鄉長分管工作的文件,必須經相關副鄉長審查后再由鄉長簽發。
2、領導同志審批簽發文件(材料),應明確簽署自己的意見、姓名和簽發時間,不能只在本人姓名上劃“圈”或簽“已閱”等無明確意見的字樣。
3、領導同志審簽公文,應使用藍、黑墨水鋼筆或簽字筆,并不得在文稿裝訂線外簽批或修改公文,以保證公文完整裝訂存檔。
公文打印制度
凡鄉政府直接發文的文件和直接召開的會議材料,由鄉政府辦公室負責打印、核對、分發;凡以鄉政府名義發出的各類公文和以鄉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材料,均由主辦部門起草并按程序送審后打印、裝訂、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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