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1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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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本單位效能建設,樹立單位工作人員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更好地為基層、為群眾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損失的,必須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的責任。
二、凡有下列行為者,都必須追究其行政及經濟上責任。
(一)對縣委、縣政府的規定、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場班子會研究布置的事項拖延不辦,互相推諉扯皮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管理服務對象造成延誤辦事時限或造成損失的;
(三)不給好處不辦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審批職權吃、拿、卡、要的;
(四)工作作風粗暴惡劣,違反有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在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事故或使國家、集體財務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
(六)在執法執紀、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七)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以上行為輕微者,給予誡勉教育,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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