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時間:2022-04-01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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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森林防火村規民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請村民認真遵照執行,并教育家屬及子女不能違反條約之規定。

第一條森林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條件之一。所以,每個村民負有愛惜保護林木的義務;

第二條森林防火,常抓不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為森林防火重點期;

第三條農事用火必須報經縣防火辦審批并取得農事用火許可證;

第四條嚴禁煉山造林、鏟草燒灰積肥、燒田埂地坎、燒稻草、燒棉花稈、上墳燒香、紙、燃放鞭炮。如出現下列情況,分場、場防火辦有權對其進行處罰;

(一)林區吸煙者,不聽勸阻者,除沒收煙火外,處罰款50元;

(二)對未取得農事用火許可證進行野外用火者,視其情節輕重可罰款500—2000元;

(三)禁止在林區上墳燒紙,燃放鞭炮,如不聽勸阻造成火災,上報林業公安機關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帶火上山不聽勸阻者,除沒收火具外,罰款500元;

(五)對癡呆傻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森林火災的,對其監護人進行依法處理;

第五條在本轄區內,發現森林火災,每個凡年滿18歲以上60歲以下的男性村民都要積極參加撲火,同時要及時向場防火辦報告,不參加撲救森林火災的,每次處于50—100元的罰款;

第六條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婦女、年老病殘、兒童和中小學生參加;

第七條破壞森林防火標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傳標語的,將視情節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森林火災報警電話號碼:

第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