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9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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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我鎮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為切實加強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鎮政府應成立由鎮長任主任的重大危險源監控監管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建設、監管和指導工作。
二、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辨識》()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我鎮下列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并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實時監控。1、各企業炸藥庫2、氰化鈉倉庫3、液化站儲氣4、加油站儲油罐5、非煤礦山井下開采6、尾礦區等。
三、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參加上級有關部門舉辦的重大危險源監管及危險辨識與現場安全監控技術培訓活動。
四、負責重大危險源信息庫管理,對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情況進行監督。
五、制定全鎮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工作實施方案,指導各企業開展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等工作。
六、對所屬企業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整改,定期組織召開全鎮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會議,定期向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管工作情況。
七、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八、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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