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中低收入家庭調查辦法

時間:2022-05-17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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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中低收入家庭調查辦法

按照市政府的統(tǒng)一部署,縣政府決定,在全縣城鎮(zhèn)開展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調查登記工作。此次調查登記結果將作為今后幾年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的主要依據并長期有效。

一、調查登記對象及條件

(一)具有本縣城鎮(zhèn)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無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申請家庭現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并計算。

無房戶是指無私有住房,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從未享受實物分配住房(含租住或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政府、企業(yè)提供優(yōu)惠政策解決住房的家庭居住危房或其他不具備基本生活設施等不適合居住房屋的,視為無住房。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低收入家庭(含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不足302元;低收入家庭不足450元/月。可以申請租賃廉租住房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近一年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收入家庭收入線但低于1265元/月(合15180元/年),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可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標準為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的70%左右。限價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80—100平方米。

3、中等收入家庭:近一年來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582元/月(合18978元/年),可以申請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二)新就業(yè)職工:年齡在18周歲至35周歲,未婚,具有就業(yè)地城鎮(zhèn)戶籍或城鎮(zhèn)暫住證(居住證),在所在單位工作未滿5年,在就業(yè)城鎮(zhèn)勞動關系穩(wěn)定,并有手續(xù)完備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連續(xù)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障費或住房公積金,無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來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三)外來務工人員:年滿18周歲,具有就業(yè)地城鎮(zhèn)暫住證(居住證),在就業(yè)地城鎮(zhèn)居住6個月以上,勞動關系穩(wěn)定,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連續(xù)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無房或現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近一年來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足1265元(合:15180元/年),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二、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暫住證(居住證)等戶籍、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2、住房狀況證明材料:無房戶由戶主或本人提供現居住狀況說明材料,并由工作單位或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各部門審核后為其出具無房證明;住房困難戶由戶主或本人提供現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不足16平方米的證明材料,私有房屋需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拆遷返還協(xié)議等房屋產權證明,租房居住者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3、收入證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低保證》;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口的無業(yè)、自由職業(yè)者等群體,由戶口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出具收人證明。

4、新就業(yè)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還需提供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連續(xù)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

三、調查登記程序及要求

1、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外來人員向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制式表格。符合有關規(guī)定并有建房條件的企事業(yè)單位,職工住房問題應由本單位自行解決;沒有建房條件的單位,應及時將此次調查登記的有關情況向職工進行宣傳,由職工本人向戶口所在(居住地)、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各有關部門申報。

2、已享受我縣保障性住房實物配租、實物配售的家庭不再參加調查登記;目前正在享受租賃補貼、要求實物配租配售的家庭可以參加;已獲批配租、配售保障房的家庭不再參加。

3、此次調查登記結果將作為今后幾年全縣保障房分配的主要依據,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個人務必積極參與。因未登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本人承擔。

4、調查登記表共一式二份統(tǒng)一到縣住房保障中心領取。必須認真、準確填寫,各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縣住房保障中心各留存一份。調查對象不會填寫的,由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本人簽字蓋章(手印)確認

5、家庭成員戶口、身份證明、暫住(居住)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各類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凡有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提供或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一經查實,該申請家庭及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有關工作人員,將嚴肅追究當事人及其直接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