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地溝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19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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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地溝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治溝造地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治溝造地配套資金,是指由市、縣區財政安排的用于開展治溝造地工程建設的配套資金。

第三條市、縣區水利部門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做好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指導和組織實施工作,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加強項目監督檢查和驗收工作,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四條治溝造地補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并符合中省市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要求。

第五條市、縣區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投入渠道。

第六條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省上投資50%,市縣區配套50%。省上年度建設計劃任務下達后,市、縣區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開展。市級配套資金應重點向財政困難縣傾斜。

第七條治溝造地工程建設市、縣區財政配套資金按年度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工程開工建設時,市、縣區財政分別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作為啟動資金;縣級自驗后,市、縣區財政分別再撥付應配套資金的30%;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區治溝造地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驗收合格后,市、縣區財政部門撥付剩余40%的配套資金。

第八條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實行專戶專帳,依照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和實施進度,分期撥付使用。

第九條市、縣區治溝造地配套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材料費;建筑安裝工程費;施工機械作業費;項目管理費;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等支出。

第十條市水利部門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以及驗收等項目管理費按工程造價的1.5%在市級配套資金中預留。縣區水利部門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以及驗收等項目管理費按工程造價的1.5%在縣級財政配套資金中安排。

第十一條各級水利部門用于治溝造地工程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費、驗收費用等不得層層重復提取,不得用于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項目管理費開支要從嚴控制,不足部分由市縣區財政解決。

第十二條市縣區兩級發改、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國土、水利等部門要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挪用資金或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等問題認真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市、縣區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治溝造地工程的質量管理和技術指導,從組織、制度、措施等方面實施全過程質量控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不予驗收,不撥付資金,限期返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