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森林防災處罰管理規定

時間:2022-05-29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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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森林防災處罰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長效機制,鞏固提升綠色建設成效,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市森林防火管理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區內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災(以下簡稱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以下簡稱森林防火)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責任人。林區各單位要在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實行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規定,履行森林防火職責,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確需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條在森林高火險期內,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林業、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農業、衛生、教育體育、氣象、電信、廣電等有關部門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林業局。區防火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全區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國有林場都應設立相應的森林防火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規定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負責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負責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負責培訓森林防火專業隊、半專業隊和義務撲火隊人員的撲火技能和安全常識;

(五)負責維護、管理森林防火設施、設備;

(六)負責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案,及時科學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負責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違章用火行為;

(八)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九)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建立森林專業消防隊,并配備撲火機具;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相應建立撲火隊伍,根據森林分布情況,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約,開展爭創無森林火災單位等活動。

第十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帶班制度,隨時處置火災事故。對擅離職守和脫崗的值班人員,發現一次予以警告,責令寫出檢查,并扣發獎金補貼。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帶班領導發現一次責令寫出檢查,并通報批評,連續發現兩次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建立火情報告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及時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

火災發生后,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在指揮撲火的同時,應當將森林火災情況上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一)區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

(四)起火1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五)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六)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火災;

(七)鎮行政交界區危險較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定專人做好森林火災情況和撲救情況記錄,對火災可能蔓延的地方,應當發出警報,并通知毗鄰地區做好防范工作。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在火災現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所,由主要領導親臨現場指揮。

第十四條森林火災撲滅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清理和看守火場,經區人民政府或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后,待徹底熄滅余火后,方可撤出守護人員。

第十五條發生森林火災撲救后,各鎮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它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并向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寫出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與各鎮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森林防火目標管理責任書,并進行考核。凡年度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鎮、國有林場,由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森林防火工作應當履行的職責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并根據情節輕重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年度內發生2次一般森林火災的(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或者重傷1——5人),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有林場予以通報批評。

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50公頃,或死亡1——3人,或者重傷5——10人),對鎮政府、街道辦進行通報批評。鎮長、街道辦主任向區委、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通報批評。

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50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或死亡3——10人,或者重傷10——30人),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

發生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傷30人以上),對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對分管鎮長、街道辦主任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及森林防火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按《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處理。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及實彈演習、爆破活動,分別按《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處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級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天內,向區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區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區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鎮人民政府、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