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辦鎮村規劃建設規定

時間:2022-06-12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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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政辦鎮村規劃建設規定

為把鎮建設成為基礎設施完善,生態環境優美,建設面貌良好,城鄉協調發展的現代化新型城鎮,進一步提高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提升城鎮新形象,結合鎮規劃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宅基地的審批管理

(一)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第一條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一處宅基地。

1、凡年滿20周歲、屬本村農業戶口的居民;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3、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拆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條所申請建房的村莊,必須有經市政府批準的村莊規劃,且所申請的建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建房條件,無糾紛,否則鎮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條凡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必須提前三個月向本村村兩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兩委、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張榜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建房戶報鎮政府預審。

第四條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和鎮國土資源所受理村莊建房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到村審核、查驗現場后,出具書面預審報告或證明,經管區總支書記、分管領導、鎮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天為鎮主管部門受理村莊建房戶申請日,除此之外原則上不再受理。

(二)建設宅基地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所建宅基地必須符合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第七條鎮駐地村建設宅基地必須符合鎮駐地規劃。

第八條所建宅基地必須經鎮主管部門審核,按照村莊統一規劃的長、寬、高等規定建設。

第九條申請建房戶拆舊建新的,舊房必須提前拆清;如有亂搭亂建現象的,在拆清前不予辦理建房手續。

第十條村兩委在提交建房申請時,需同時提報對申請建房戶的會議記錄及張榜公布情況材料。

第十一條對批準的宅基地必須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進行定點放線,基礎完工后進行驗線,核實面積。

第十二條未按照村莊建設規劃、審批程序建設的宅基地,一律視為違法建筑,鎮政府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章非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

第十三條非居民住宅建設項目主要是指在鎮轄區內,從事除宅基地建設以外的建設工程項目,主要包括企業廠房、房地產開發、沿街新建、擴建、改建的商住樓及臨時建筑物等建設項目。

(一)項目的選址定點

新引進的項目,在項目人初選用地的基礎上,由投資服務中心、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確定項目用地位置后,由分管領導審查,經鎮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到上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項目的規劃設計

建設項目委托設計前,項目單位必須到鎮村建設服務中心領取“規劃條件說明”,以便指導設計單位做好規劃設計。項目的規劃設計必須由項目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

(三)項目的審批

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向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報送如下資料:

1、規劃方案(包括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2、建筑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圖、總體效果圖等);

3、施工圖紙、施工合同、建筑公司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技術員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地質勘察合同及勘察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5、設計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監理合同及監理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經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審查通過后,報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四)項目定點放線

所有建設項目審批通過后,必須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進行放線、驗線,方可開工建設,否則視為違法建筑,按違法建筑嚴肅處理。對確實需建設的臨時建筑,必須經鎮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并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

(五)項目建設管理

1、建設項目在建設之前必須進行地質勘察、設計,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并辦理安檢、質監等相關建設手續。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施工,建設單位必須提供有資質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等材料,以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安全,從源頭上杜絕建筑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的發生。

2、若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劃及施工圖紙施工,則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停工、罰款等處罰,并責令建設單位返工,所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自負。

3、建設項目竣工后,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參與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返還施工保證金,否則按施工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建筑工匠的管理

第十四條凡在我鎮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須向鎮村建設服務中心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技術人員證件、施工合同等有效證件。

第十五條對于無資質證書、無技術人員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接任何建筑工程。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每接到建筑工程必須到鎮村建設中心備案,預防施工單位承接違法建筑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需交納一定的施工質量安全保證金。如施工單位在本年度內不發生任何安全、質量事故,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服從統一管理,年底將保證金返還。否則,除沒收保證金外,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四章村莊自治管理

第十八條村委成立建房領導小組,負責本村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初審、違法建設制止及拆除,支部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村主任為具體負責人;

第十九條村委根據本規定將所有建設管理納入本村村規民約;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鎮村建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