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財政考評制度
時間:2022-10-12 04: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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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鄉鎮經濟發展,大力培植財源,充分調動鄉鎮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確保完成全年財政收入任務,提高鄉鎮財政收入質量的總體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全縣范圍內的9個鄉鎮和雞冠山墾殖場。
二、考核內容
1、財政收入任務完成情況(工商稅收);
2、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幅情況(工商稅收);
3、實有稅源增長情況;
4、財政年終收支平衡、工資保障、民生工程、惠農資金發放和當年新增債務以及化解原有債務情況。
三、考核辦法(總分值100分)
(1)財政收入任務考核(25分)。以縣政府下達當年財政收入任務考核目標為標準(國、地稅都必須完成任務),完成財政收入任務得分,每少一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2)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幅情況(35分)。地方一般預算收入增幅(除契稅、耕地占用稅和財政系統收入),按功效系數法計算。
(3)實有稅源增幅情況(20分)。以國稅、地稅實有稅源入庫數為當年考核實有稅源數,以上年實際稅源為基數(由國稅局、地稅局提供具體數據)按功效系數法計算。當年新增企業納稅1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戶加一分,2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戶加2分,500萬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戶加5分。
(4)財政年終收支平衡、工資保障、民生工程及惠農資金發放和當年新增債務情況(20分)。以年終結算收支平衡,工資保障、民生工程、惠農資金發放和當年新增債務以及化解債務情況綜合考評計分。
四、本辦法自2012年起執行,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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