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和縣直單位負責人述責述廉制度
時間:2022-05-03 0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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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述責述廉對象
(一)鄉鎮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
(二)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述責述廉主要內容
(一)執行黨的政治紀律情況
1、按照黨章要求規范自己言行情況;
2、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1、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
2、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縣委關于反腐倡廉建設部署要求,加強本地、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情況;
3、抓班子、帶隊伍,監督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廉潔從政情況;
4、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情況。
(三)選拔任用干部情況。
(四)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三十條規定、縣委《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若干規定》,反對“四風”等情況。
(五)執行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情況
1、遵守《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以及中央和省、市、縣有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情況;
2、執行《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情況;
3、開展廉政風險防控工作,執行黨政正職“三個不直接分管”、廉政談話等制度的情況。
(六)涉及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方面需要向組織說明的情況。
(七)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三、述責述廉形式
述責述廉對象除在本鄉鎮、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會上述責述廉外,還需向縣委述責述廉報告,向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并接受評議。
(一)向縣委述責述廉報告
述責述廉對象每年1月向縣委書面提交上年度述責述廉報告。縣委領導審閱后,有明確批示意見的,相關單位和人員要根據批示精神認真辦理,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向縣委匯報。
(二)向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并接受評議
1、確定對象。縣紀委每年選取一定數量述責述廉對象在縣紀委全會上進行口頭述責述廉并開展評議。
2、述責述廉準備
(1)提前3個月通知述責述廉對象,明確具體要求,有關人員要認真做好準備工作;
(2)縣紀委委員根據需要分成若干調研小組(每組負責1名述責述廉對象),審閱述責述廉報告并開展調研,有針對性地提出評議意見。
3、大會述責述廉
(1)召開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對象在大會上述責述廉。
(2)現場質詢。述責述廉后,縣紀委委員根據會前調研情況,向述責述廉對象進行現場質詢,被質詢人應當做出解釋。
(3)民主測評。全體紀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述責述廉對象進行測評。測評分為“好”、“一般”、“差”三個等次。
(4)現場反饋。民主測評結束后,現場公布評議結果。
4、總結匯報。縣紀委向縣委報告述責述廉工作情況。
四、述責述廉結果的運用
(一)向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及測評情況,記入述責述廉對象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勵懲處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對民主測評為“差”等次超過三分之一的,由縣委進行約談。對民主測評為“一般”以下等次超過三分之一的,由縣紀委進行約談。
五、相關要求
述責述廉工作在縣委領導下開展,向縣委述責述廉報告工作由縣委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向縣紀委全會述責述廉并接受評議工作由縣紀委具體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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