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時間:2022-12-08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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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重大執法決定的范圍:包括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重大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

二、重大行政處罰的種類: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重大權益,容易引起行政爭議或有重大社會影響;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三、重大行政許可的種類:

1.擬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

2.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變更決定、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3.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四、重大行政強制的種類:

1.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設施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決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五、行政執法機關認定的重大執法決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執法決定的種類。

六、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七、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2.違法行為是否超過追責時效;

3.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4.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5.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6.行政決定是否適當;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八、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意見或建議: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2.對涉及適用裁量標準的決定,嚴格依照裁量標準,提出處理意見;

3.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4.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5.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6.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7.對重大、復雜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8.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9.其他依法處理的意見。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及時將審核意見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九、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收到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十、行政機關辦案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機構復核;法制機構對疑難、爭議問題,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同級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請示或咨詢。

十一、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制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十二、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