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承諾書
時間:2022-07-05 04:19:00
導語: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承諾書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x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和《崇安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類管理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自愿向政府作以下承諾:
1、每季如實向社區居委會提供家庭收入情況及水、電、氣等支出票據,保證不隱瞞;
2、在領取低保金期間,如果使用和購買高消費非生活必須用品(如手機、摩托車(含電動自行車)、汽車和高檔家用電器等),飼養寵物、房屋裝修、子女入學擇校、出入高檔消費娛樂場所等,均視為生活水平明顯高于居民一般生活水平;
3、不參與賭博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的活動;
4、積極按時參加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服從社區管理。(無正當理由每月累計二次拒不參加公益性勞動的停發低保補助金);
5、愿接受勞動就業部門和街道有關部門及社區居委會的就業安排。(凡屬個人主觀原因二次安排崗位不服從的,愿意取消家庭低保);
6、不持有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及其它投資行為和收藏高價值物品;
7、保證低保期間人戶一致,如人戶分離,在三個月內將戶籍遷入居住地(因特殊原因戶籍無法遷移的要提供相關證明)。有勞動能力人戶分離的,愿意接受社區居委會要求每天或定期到社區報到參加公益勞動(活動);
8、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和管理審批部門進行家庭情況復核,如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證明的,作為無法核實處理。
9、在領取低保金期間,若有群眾反映或舉報現家庭情況與原申報的情況有出入的,愿接受社區居委會、街道重新審核,暫停發放低保金,經重新核實后,再做決定。
如有違反上述1—7條規定之一的,則按實施細則和工作規程的規定,取消低保資格;違反8—9條行為之一的,待查清事實后,按規定分別辦理。
- 上一篇:黨員干部廉結從政心得體會
- 下一篇:校團委工作總結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