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規范執法程序和行政執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03 08: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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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系統行政執法行為,杜絕不作為、亂作為、執法不公等問題,現就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和大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嚴格執法程序
(一)簡易程序
1.辦案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
2.各工商所應建立簡易程序處罰案件登記臺賬。登記臺賬的項目應包括:當事人、案件類型、處罰時間、處罰金額、執法人員等。
3.各工商所應在實施簡易處罰兩個工作日內進行案件錄入。案件錄入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績效考核。
4.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的;
(2)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對違法當事人必須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3)需減輕處罰后才符合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
(4)需同時采取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5)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情形。
(二)一般程序
1.辦案單位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按程序報批,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
2.辦案單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發現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說明理由。
3.辦案單位應確定專人負責案件線索審查和立案的送審工作,不得有案不立或壓案不報。
4.批準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在時限期滿之日前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報批,經批準后,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縣局案件審批小組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5.批準立案調查的案件,案情簡單的,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6.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前須向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報告并經批準,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分管副局長或局長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分管副局長或局長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8.辦案機關應及時在省局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錄入案件情況。案件網上審批、網上錄入應與案件辦理過程保持同步。案件錄入情況納入年度目標績效管理。
二、進一步理順經檢大隊、工商所聯合辦案機制
(一)聯辦主要形式
主要有提供案件線索和全程協助經檢大隊辦案兩種形式。提供案件線索是指工商所發現轄區內有需要立案的違法行為,在做好現場檢查筆錄后及時將案件移交經檢大隊。全程協助是指經檢大隊會同工商所參與案件的調查,調查終結后,工商所將案卷材料交經檢大隊,由經檢大隊形成調查終結報告,共同提出案件處理的初步意見。
(二)辦案經費保障
1.提供案件線索的辦案經費保障。工商所向經檢大隊提供案件線索,由經檢大隊從辦案所得經費中劃出20%作為工商所的辦案經費。
2.全程協助案件的辦案經費保障。工商所全程協助經檢大隊辦理案件時,如果一般程序案件的處罰金額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工商所形成所有案件材料,以經檢大隊為辦案機構,呈報縣局核審,罰沒款算工商所目標任務;如果處罰金額在一千元以上的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由經檢大隊從辦案所得經費中劃出40%作為工商所的辦案經費。
3.聯辦機制所產生的大案獎勵分配形式另行審定。
(三)案件錄入
提供案件線索的,由經檢大隊負責同步錄入案件和案卷資料歸檔;全程協助的,由工商所負責同步錄入案件、經檢大隊負責案卷資料歸檔。
三、進一步規范加快案件核審和案件督辦
(一)案件核審
法制股收到辦案單位送交的材料齊全的案件后,應在五個工作日(重大、復雜、疑難案件除外)內核審完畢,并提交案件審批領導小組討論和決定。案件審批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后,法制股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交由辦案單位送達。
(二)案件督辦
1.經批準立案的案件,由法制股登記備案,并督促辦案單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督促執行行政處罰決定。
2.法制股應定期對案件進展情況和案件錄入情況進行督察通報。
四、進一步嚴格罰沒款的解繳和罰沒物資管理
(一)罰沒款的解繳
1.法制股應將案件審批領導小組會議定的案件名稱、處罰決定書文號、處罰金額、處罰決定書生效日期等相關情況造冊抄送縣局財務室。
2.當場處罰的罰沒款的解繳。各所在當月所收取的罰沒款,應當在當月解繳,嚴禁跨月解繳。
3.立案處罰的罰沒款的解繳。辦案單位應督促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15日內到指定地點解繳。
(二)罰沒物資的管理
1.財務室負責本單位罰沒物資的管理,法制股、監察機構負責對該項工作的監督,辦案單位積極配合。
2.對依法罰沒的物資,辦案單位應當在罰沒當日憑《行政處罰決定書》、《物資清單》、《罰沒票據》到財務室辦理入庫手續。財務室應及時清點入庫物資,是否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物資清單》、《罰沒票據》一致,核對無誤后填寫《罰沒物資入庫清單》,與辦案人員共同簽字。
3.處罰決定生效后,辦案單位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填寫《行政處罰有關事項審批表》,提出罰沒物資處理意見,報分管副局長或局長批準后,依照法定程序統一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4.其它事項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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