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時間:2022-03-03 06:06:00
導語:市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制度所指的“責任追究”,是指根據“誰介紹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出現違反發展黨員工作規定的問題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一、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未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或雖經審查但把關不嚴的;
2、未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的;
3、未及時按規定進行公示的;公示后對群眾舉報反映的問題,未按規定進行調查核實,或調查中發現有不符入黨條件的問題而仍予以發展的;
4、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未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5、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因特殊情況而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6、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未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7、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所需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8、對黨支部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發展黨員工作規定的問題,未及時發現和處理的。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對基層黨委班子進行通報批評,并在當年度黨建工作目標考核中視情扣分,同時追究基層黨委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而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
2、未指定一至兩名正式黨員做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人;未組織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集中培訓;未按時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未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系人和黨內外群眾的意見,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支部大會)討論同意,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實到會人數不足應到會人數的一半,而召開支部大會的;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通過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的;發展黨員過程中弄虛作假,不按正常程序發展的;
5、未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人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6、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及時討論其轉正的;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未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黨委批準,而給予轉正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基層黨委必須對該黨支部給予批評,取消當年度黨組織先進評選資格;取消黨支部書記黨務工作先進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基層黨委可撤銷其黨支部書記職務。
三、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
1、未認真了解入黨積極分子或發展對象或預備黨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或未能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的;
2、未在《入黨志愿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未向支部大會負責地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未認真負責地對入黨積極分子或發展對象或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幫助的。
發生上述情況之一的,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置或黨紀處分。
四、對長期不發展黨員的基層黨委和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村黨支部三年內未發展黨員的,對該黨支部給予批評,問題嚴重的,進行整頓;取消黨支部書記黨務工作先進評選資格,問題嚴重的,免去其職務。鄉鎮(街道)黨(工)委所屬村黨支部有五年內未發展黨員的,對鄉鎮(街道)當年度黨建工作目標考核扣分,取消“六好”鄉鎮黨委評選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