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特困醫療救助意見

時間:2022-09-12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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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特困醫療救助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緩解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安徽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全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城鄉特困居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堅持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結合,與解決城鄉特困群眾治病難的問題相結合,堅持醫療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從城鄉最困難和最急需救助的貧困人員中開始實施,逐步建立規范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一)城鎮救助對象

1.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的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

2.城鎮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3.城鎮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4.重點優撫對象;

5.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縣城鎮低保標準但低于我縣最低工資標準,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

(二)農村救助對象

1.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人員(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人員);

2.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農村低保人員;

3.重點優撫對象;

4.因患大病、重病長期住院治療,醫療費用開支大、難以承受,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員。

三、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急性腦血管意外;

(三)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四)嚴重心臟病;

(五)重型肝炎、并發癥;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蟲病;

(八)重癥精神病;

(九)其它經領導小組研究可予以救助的病種。

四、救助標準

城鄉醫療救助原則上實行年度一次性定額救助。

(一)起付線:起付線由個人全年實際負擔的大病醫療費和常見病住院費組成。

城市救助對象中的城鎮低保三無人員不設起付線,其他城鎮低保人員為1500元,重點優撫對象及低保邊緣家庭,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166元/月,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390元/月,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家庭成員為3500元。農村救助對象中五保戶不設起付線,農村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為1000元,其他因患大病、重病致貧的人員為3000元。

(二)救助比例:根據我縣實際情況、當年醫療救助資金總量和不同病種,按起付線以上部分的適當比例支付大病醫療救助經費。

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為實際支付的50-100%。重點優撫對象、城鄉低保特困人員為實際支付的20-50%。因大病致貧人員為實際支付的5-20%。但對城鎮大病患者年救助資金不超過8000元,對農村大病患者年救助資金不超過4000元,對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人員中的常見病患者救助不超過1500元。

對救助對象中的城鎮低保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考慮到其家庭的特殊困難,經縣民政部門同意可給予事前一次性定額救助。

五、救助辦法

(一)醫療救助資金首先資助農村五保戶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對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可視財力狀況和資金籌集規模,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參合資金。資助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的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參加醫療保障,可視財力狀況和資金籌集規模,比照省財政人均補助30元的標準,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參保資金;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重殘人員,按低于對“三無”人員的補助標準,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參保資金。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再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

(二)在資金許可的條件下,對確屬特殊困難的對象,可實施二次醫療救助。

六、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救助對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

申請人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向戶籍地社區(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定點醫院醫療診斷書、住院費用發票、必要的病史材料。經社區(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后,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社區(村民)委員會公開欄內公示3日無異議后,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對報送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縣民政部門審批。

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七、醫療救助服務

(一)農村救助對象患病進行治療,由縣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為其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城鎮醫療救助對象患病進行治療,由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為其提供醫療救助服務。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我縣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醫療救助對象患疑難重癥需轉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按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醫療救助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八、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縣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

(二)縣財政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由縣民政局商縣財政局后,由縣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由縣民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送縣財政局復核后,由縣民政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救助對象持有關證件到財政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醫療救助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結余資金不得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的10%。

九、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民政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縣民政局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三)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民政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四)縣衛生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縣勞動保障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六)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縣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五)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