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改革過程問題處理意見
時間:2022-09-12 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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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組織實施市委、市政府批準的《溫州市**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確定我區黨政機構改革目標的實現,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就區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處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中部分尚未涉及的機構設置和調整
1、區委“610”辦公室作為區委、區政府處理問題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的簡稱,也是區政府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掛靠區委政法委員會機關。
2、區廣播電視局保留不變,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3、區體育事業發展局保留不變,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4、區檔案局(檔案館),為區委、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由區委辦公室管理。
5、組建區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6、區經濟協作辦公室為科級事業單位,歸口區發展計劃局管理。
7、區移民辦公室為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區民政局管理。
8、區委辦公室對外掛區扶貧老區辦公室牌子。
9、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對外掛區外事辦公室牌子。
10、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區老齡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區委老干部局不變。
11、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作為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掛靠區政府辦公室。
二、關于非獨立機構的設置形式及班子配備
1、合署辦公機構
(1)一套班子,一個黨組(黨委)兩塊牌子,兩個印章。
(2)合署機構的行政正職配備一名領導。任命兩個合署機構名稱的職務(不含紀委機關與監察局),副職領導互不交叉兼職,分別按兩個不同機構名稱配備。
(3)綜合性、公共性科室(辦公室、紀監、政工、財務、后勤等)不重復設置,相關事務統一管理,業務科室可合設,也可分設。
2、掛靠機構
(1)有牌子,有印章。
(2)掛靠機構的正職領導由主體機構的正職領導兼任,專職副職領導可按主體單位副職規格配備,專職副職領導可參加主體機構的行政、黨委(黨組)班子,掛靠機構不另設黨委(黨組)。
(3)綜合科室不重復設置,相關事務由主體機構統一管理,掛靠機構業務工作相對獨立,根據任務輕重設置相應科室。
3、對外掛牌機構
(1)有牌子,有印章。
(2)其牌子名稱上的正職領導原則上由實體機構的副職領導兼任,不再配備副職領導。掛牌機構不定級別。
(3)職能并入實體機構后,一般不單獨設置專門職能科室,如業務特殊,也可設置專門科室。
4、議事協調機構的實體辦事機構
按規定程序批準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的實體辦事機構,其規格與政府工作部門相同。
三、關于部門機構改革的組織實施
1、保留機構和變更機構名稱的部門
由新任領導班子負責本部門機構改革“三定”意見的研究制訂和上報工作,并組織實施本部門人員的定崗分流工作。
在“三定”意見研究起草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重要的管理職能需要轉移調整的,由區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
2、合署辦公部門
由區分管領導召集合署辦公的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機構合署辦公的具體工作方案。由新任領導班子負責制訂和上報“三定”意見。
3、掛靠實體機構的部門
由主體機構的班子研究制定“三定”意見,以主體機構的名義,上報“三定”意見。
4、相關機構合并共同組建新機構的部門
組建新機構的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區分管領導召集下共同研究新機構的組建方案,并制定具體的工作計劃。由新組建部門的領導班子負責組織實施,統一制訂和上報新機構的“三定”意見。
5、并入實體機構對外掛牌或并入實體機構作內設機構對外掛牌的部門
由區分管領導召集接收部門、并入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機構整體并入的具體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以接收部門為主,并入部門配合,共同作好并入交接工作。由新任領導班子結合劃入的行政職能,統一制訂和上報新的“三定”意見(掛牌機構不另制定“三定”意見)。
6、由原事業單位直接轉為行政機構或由行政機構直接轉為事業機構的部門
由新任領導班子具體負責制訂本單位新的“三定”意見,并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做好資產的清理和交接工作。
7、議事協調機構的實體辦事機構
由新任領導班子研究起草部門的“三定”意見,提交議事協調機構討論通過,以辦事機構的名義上報“三定”方案。
8、部門管理機構
部門管理機構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三定”和人員定崗分流工作,“三定”意見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再予上報。
上述機構的人員定崗分流工作,均在組織實施“三定”方案時,由新班子統一組織進行。
四、關于部分委、局更改名稱、撤并、行政職能劃轉后,原歸口單位的隸屬關系問題
1、部分委、局僅更改名稱的,原隸屬或歸口的企事業單位其隸屬或歸口的關系不變。
2、合并組建或機構并入的部門,合并前或機構并入前的原隸屬或歸口的企事業單位統一劃歸合并組建的新部門或并入后的新部門。
3、部門行政職能劃轉到其他部門的,原與其職能相關聯的隸屬或歸口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也隨之歸口到職能接收的部門。
五、關于機構改革后印章使用問題
1、機構改革后設置的部、辦、局(含對外掛牌機構)的印章統一按正科級機構規格,使用直徑4.2厘米(含外框)的印章。
2、不再保留的機構和更名的其原機構的印章由部門領導指定專人分別送繳區委辦、區府辦統一銷毀。
3、并入作內設、對外掛牌的機構,其印章使用僅限于專業業務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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