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流程改革試點意見

時間:2022-11-10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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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流程改革試點意見

根據機關效能建設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及國務院進一步深化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現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便捷、高效的機關效能建設要求,結合行政體制改革,對州直擁有行政許可(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內部許可(審批)流程進行梳理再造,削減冗節,優化程序,促進許可(審批)要素高效集聚,推進政府職能、機構和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定化,解決職能交叉重疊、責任不清楚、事權分離和管理真空等問題,從而推動政府職能部門內設處室整合,政府職能從重許可(審批)轉到許可(審批)、監管適度分離、突出服務職能上來,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從而促進行政服務中心在更高平臺上規范、高效運行,營造服務優質的投融資軟環境。

二、試點單位

州工商局、建設局、消防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藥監局、文體局。

三、改革原則

(一)辦件不出中心原則。進駐中心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除個別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在中心辦理,需要部門領導簽批的,部門領導必須進中心簽批,堅決不允許讓辦事人兩頭跑。

(二)充分授權原則。各部門對進駐中心項目,許可(審批)權限必須盡可能授予窗口,原屬不同領導分管的,必須調整領導分工,確保授權明晰、到位。

(三)高效、便民原則。進駐中心的許可(審批)項目,必須以便民與否為衡量標尺,內部流程應能簡則簡,最大限度削減許可(審批)環節,確保審批件高效運轉、降低行政成本。

四、方法措施

(一)整合內設處室,推進許可(審批)與監管職能適度分離。

試點單位要按審批、監管、服務適度分離的原則從職能上重新劃分處室和人員分工,整合許可(審批)事項,設立專門的行使許可(審批)權的處室,確定一名專門分管許可(審批)事項的領導,同時許可處室成建制進駐中心,其他州直擁有許可權(審批)的部門也必須進行改革,將許可職能及主要許可人員進中心,后續處室主要從事管理服務監督等職能。

(二)進駐許可(審批)鏈條,確保許可(審批)辦件流轉不出中心

凡涉及行政許可(審批)的各個環節,包括現場踏勘、辦文、制證等都必須進中心。確需開會研究的,根據會議研究情況進行審批流程運作,仍應進中心辦理;需上報州領導簽批的,由窗口人員專人報送、限時跟蹤。同時按照“部門圍著窗口轉”的要求,進駐部門在車輛安排、文電流轉、檔案管理等方面制訂相應辦法,配合窗口工作,確保許可(審批)辦件流轉不出中心。一是關于車輛安排方面。將每周二、四定為中心現場踏勘日,凡需進行踏勘的部門窗口,應將踏勘事宜及時間安排于每周一、三集中匯總上報分管領導,同時向中心報備,由分管領導負責協調后續部門,及時安排用車;對于文件檔案需要后續部門接轉的,由窗口根據需要上報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協調用車。二是關于辦公設備方面。個別文件印制量大的部門應把單位平時辦文用復印機搬入中心,文件印制量少的部門可委托商務區印制;需制證的應將原單位制證用打印機搬入中心使用。三是關于檔案管理方面。與許可(審批)事項相關的檔案資料原則上應盡量進中心,審批后文檔應定期接轉回原單位按規定存放管理,如檔案資料確屬量大無法進中心的,可不進中心,窗口許可(審批)人員根據需要定期回后續單位查檔審核。

(三)調整領導分工,建立分管領導進中心辦公制

實行首席代表制,進駐中心各部門應對領導分工進行調整,確定1名領導為主分管許可事項,對于確需主要領導親自把關審批的,應由主要領導親自分管許可(審批)事項,分管許可(審批)事項領導因事請假的,應及時向中心通氣,確定由主管領導或其他分管領導暫時代行許可(審批)權限。同時按照“有事必須來,無事經常來”要求,建立分管領導進中心辦公制度,每周進中心辦公次數不得少于兩個工作日,具體可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納入中心日常考勤考核管理。

(四)改革內部流程,推行窗口受理一審一核制。

進駐中心的審批項目,應盡可能當場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內部流程必須盡量簡化,多重審核把關的環節一律削減,除個別疑難事項需要開會討論、集體研究、專家論證或特別重要確需領導親自把關決定的事項外,推行窗口受理一審一核制,把原來的“窗口受理、逐級審查、領導核準”等幾個環節簡化為“審查、核準”兩個環節,按照“前市后店”的要求分前后臺受理,由前臺窗口人員對行政申請受理進行審查,窗口負責人或后臺審批人員審核把關簽發,使許可(審批)件按照流程最短、程序最簡的方式流轉。

(五)明確窗口授權,確保審批運作有序高效

各部門要制作相應的授權書,將進駐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許可權限以書面形式授權給窗口負責人,自覺地把許可(審批)事項的工作重心全方位地向窗口轉移,使窗口真正既能受理,又能辦理。授權書由部門主要領導和窗口負責人簽字,明確窗口負責人在即辦件、補辦件、退回件方面的許可決定權,在聯辦件、報批件方面的預審處置權,在急需辦理的特殊事項方面的特別處置權。

進駐服務中心的各部門要啟用行政許可專用印章,此要求州政府已有要求[《關于刻制行政許可專用印章的通知》伊州政辦[2004]103號}],采取分類辦法,對于需發許可證(照)的審批件,后續部門在空白證照事先加蓋公章放置于窗口,分管領導(或窗口負責人)簽批后即予制作發放;對于辦文審批、簽字審批需蓋章的,凡不影響行政許可(審批)效力的辦件,窗口審批后加蓋許可(審批)專用章后即予辦結,凡發往州外、上報的許可(審批)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加蓋公章的,憑窗口行政許可(審批)專用章及簽署意見,于每日下午由窗口專人統一移送后續部門,后續部門見章蓋章,不再進行把關。

(六)優化人員結構,提高窗口人員服務素質

州行政服務中心要按照效能建設的規定,對部門派駐窗口人員進行全面的年度考核,進駐人員不再參加本單位的年度干部考核。各部門特別是試點單位要選派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服務意識好的業務骨干到中心工作,凡進中心的工作人員必須有責、有權、有效,做到思想素質優化、工作態度優化、辦事效率優化、服務質量優化。

(七)強化建章立制,健全行政許可(審批)監督制約機制

各部門要圍繞許可(審批)、監管職能的適當分離,理順內部運行機制,建立健全相應行政許可(審批)監督制度和加強許可(審批)后管理監督的機制。

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向州行政服務中心派駐效能監督機構,加強對窗口工作的效能監督,防止行政失職、行政不作為、利用權力尋租等現象的產生,確保許可(審批)權力運作納入正軌,置于有效監管之中。

五、時間步驟

改革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方案上報階段。各試點部門要在20**年6月30前,制定本部門審批流程改革方案,報送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州行政服務中心審核。方案必須包括許可(審批)處室設置[或許可(審批)職能剝離]意見、領導分工調整情況、內部流程簡化意見、授權方式及層次、許可(審批)鏈條進中心運作辦法、窗口人員調整意見、車輛安排、文電、檔案等相關配套服務運作意見等。

(二)部門訪談階段(20**年6月30至7月20日)。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州行政服務中心和進駐中心各試點部門進行逐一訪談,對各試點部門在改革中存在困難問題進行共同協商、論證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州行政服務中心提出處理方案報州黨委、政府審定。

(三)組織實施階段(20**年7月20至8月20日)。在各部門改革方案審議確定的基礎上,由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統一組織實施,同時修訂完善與之相關的各項工作制度及管理規則。

(四)檢查驗收階段(20**年8月20至9月15日)。由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牽頭,會同紀委、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組織、人事、編辦、監察局、行政服務中心對審批流程改革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六、幾點要求

(一)認真組織。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改革試點工作時間緊迫,任務艱巨,各試點部門要認真對照改革原則、方法措施,深入部署、查擺問題,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注意把改革方案與機構改革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二)密切配合。各試點部門要認真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工作進度,時間安排,配合做好訪談工作,對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問題要及時與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服務中心溝通協調,同時主動配合督查組對改革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深入檢查。

(三)抓好落實。各進駐部門要抓緊制定改革配套相應規范化制度,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行政服務中心備案,切實加大執行力度,確保改革落到實處。

七、組織領導

(一)切實加強領導。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改革是我州實施公共行政體制改革的龍頭工程,事關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各試點部門主要領導要切實重視,一把手親自抓,從體現為民宗旨,優化投融資軟環境的高度統一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推動政府職能從“審批型”向“服務型”轉變。

(二)形成改革合力。審批流程改革由州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州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實施,紀檢監察、組織、編辦、人事各部門要全力支持,各試點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改革到位。

(三)嚴肅紀律。紀檢監察部門、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大監督力度,對抗拒改革或者搞陽奉陰違的人和事要堅決予以查處,追究相關人的責任。